日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黄浦法院)执结了一起房屋腾退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告知被执行人交还涉案房屋,被执行人均拒绝交还。执行法官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清场措施,经三个多小时的执行,执行法官将房屋交还至申请人。
上海黄浦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明确,原告上海某弹簧厂和被告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6年12月31日起解除,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光启路某号房屋返还原告上海某弹簧厂,并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嗣后,被告高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民事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因高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某弹簧厂依法向上海黄浦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高某已将案涉房屋转租给案外人林某、唐某使用,案外人林某于2018年5月23日向上海黄浦法院承诺2018年7月底前搬离,但一直未搬离。执行人员于2018年9月8日张贴公告,责令高某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公告期满后,执行人员传唤案外人林某,当庭告知其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案外人均拒绝搬离。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上海黄浦法院依法对上海市光启路某号房屋进行强制清场。当执行法官宣读搜查令后,案外人等见上海黄浦法院动真格了,纷纷表示愿意配合上海黄浦法院清场,并主动将放置在店内的餐饮原料等物品自行搬离,大件物品请搬场公司搬离。经三个多小时的执行,房屋内物品全部清运完毕,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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