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记者梳理《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发现,不少规定与民众日常用水息息相关,如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内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逾期九十天不缴纳水费可停止供水服务;对盗用供水行为人处最高十万元罚款等。
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内供水设施
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由于实践中常出现供水设施管养不到位,导致终端供水水质下降的现象。《草案》规定,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内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同时规定,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管理、维护。业主大会未依法决定委托单位的,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域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专家认为,逾期不缴纳水费,直接采取停水措施将严重影响民众生活,建议根据用户欠缴水费的严重程度,分情况处理。
此次《草案》中规定,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六十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九十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停止提供供水服务。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欠费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单位因前述原因采取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措施,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该用户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
对于盗用供水行为,《草案》规定,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补缴水费,并处应补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价定价或调价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网络公开方式听取意见
《草案》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限制供水的情形在第三十四条作出了规定。
《草案》明确,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责任主体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草案》规定,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从业期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水价调整机制,《草案》明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价格或者审核供水单位调价申请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合理制定价格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草案》还对供水单位的违法情形制定了罚则,包括违反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委托,或者接管后不按规定清洗、消毒、维护、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检测、报告水质情况,擅自中断、停止向用户供水,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户恢复供水等情形,拟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余嘉敏
【校对】吴荆子
【作者】 余嘉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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