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嫁到别的村原来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村委会收回并且转包给别的村民耕种,这可把村里刘叔给急坏了。
这期间,刘叔多次请求村委会归还承包地,均被村主任以其已外嫁到别村,属于外嫁女,不应该再在本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拒绝。
这样的案例,其实在农村很多,这里涉及的问题是外嫁女在原村是否仍然享有承包权的问题。
这里我们要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女子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第二种女在居住地取得承包地。这两种情况要分开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第一种情况,那么原村委会就不能收回女子土地的承包权。因为《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原住地可以收回女子土地承包经营权。
刘叔的女儿嫁入新居住地,由于当地没有预留机动地,在短时间内没有分到土地,那么刘叔要求村委会归还来的承包地也是符合政策法规的,因为要遵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明白了这样两种情况,就不会存在因为女子外嫁,存在承包地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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