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在微信上认识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但仍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被告人黄某以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5岁的黄某是通州十总人。2016年4月15日,黄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被害人邱某。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得知邱某未满十四周岁,仍然利用其年幼无知,热情邀请她来自己家里玩耍并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
案发后,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邱某不满十四周岁,还与之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通州法院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黄某不服,声称被害人邱某的身体发育,言行举止都呈现早熟的特征,误以为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在发生关系时也未强迫受害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对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
据了解,这起案件中受害人家庭情况也比较特殊,是被收养的孩子。由于家庭缺乏管理,孩子一直通过手机微信与陌生人进行联系,造成了自己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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