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国家公职人员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约12.5万元,涉嫌高利转贷刑事犯罪。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因犯高利转贷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因其还犯有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曾任大足区海棠新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2016年9月2日,黄某以住房装修为由,向重庆某银行申请个人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约定年利率6.09%。同年9月6日,该银行向其放款50万元,黄某随后将50万元贷款转入阳某林的银行账户上,并与阳某林之父阳某凯约定50万元借款按月息4分计收利息。
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黄某从阳某凯处获取利息14万元,而其向银行归还的利息仅15563.32元,由此获取了高额利息124436.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非法获利124436.68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加之其在担任大足区海棠新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钱财累计344万元,受贿金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资料: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罪三者的区别
民间借贷、高利贷、高利转贷罪三者的区别在于,民间借贷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与组织机构之间的贷款。而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或网络放贷机构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一种违法的行为放贷行为;而高利转贷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金额大小不同而犯罪的轻重不同。
我国法律并未将高利贷列入刑事犯罪,而是属于民事司法调整的领域,借贷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所以,公安立案是没有法律依据。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不触犯刑法,只有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才属于犯罪行为。其实,部分民间放贷公司由于放贷资质不足,有高利转贷的嫌疑。
微~信~公~众~号:mxsb001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