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稻香村”这个糕点老字号再次登上了热搜榜,原因是南北稻香村因为商标权的问题打了官司。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北京稻香村违法,侵犯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权,判北京稻香村不能再使用这个商标,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损失费用。就在不久前的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双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经咨询法律界人士,获得了一个不得了的消息,双方的判决都是没问题的。可能,最后两边都不能叫稻香村了。
南北稻香村本来因为各自服务市场的地缘性不同,一直相安无事,如今却起了争执,各说各有理。事情还远没有平息,苏州稻香村相关负责人表示,苏州稻香村作为稻香村品牌的创立者,拥有字号和商标的在先权力所以一直坚信正义不会缺席,而北京稻香村则表示将继续上诉。
通过相关途径了解到,为了捍卫“稻香村”中华老字号尊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消费者负责,苏州稻香村展开了维权打假持久战。追溯苏州稻香村的维权之路,早在2010年起,苏稻在全国各地对假冒稻香村发起维权打假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有100多起。
2011年,苏稻起诉烟台稻香村侵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烟台稻香村侵权,判决烟台稻香村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启事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苏稻5万元经济损失。
2012年,苏稻起诉澳门稻香村侵权,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澳门稻香村侵权,判决澳门稻香村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启事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苏稻20万元经济损失。
2015年,苏稻起诉玉田稻香村侵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玉田稻香村侵权,判决玉田稻香村停止侵权行为,并登报启事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苏稻74万余元经济损失。
其实,本次与北稻的案件只是中华老字号稻香村维权案件中非常平常的案件,苏稻曾在全国打假维权100多起,无一例外都取得了维权胜利,这次苏州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是和其他100余次维权案件的结果一样。针对其他地区的稻香村时,北京的法院也认为苏稻拥有“稻香村”商标专用权,认定其他地区稻香村侵权。不过,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与北稻的这次案件又是一次非常有意义的案件,因为一直以来苏稻对北稻的维权举步维艰。
2016年开始,苏稻将北稻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等地方法院,除了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做了判决,其他法院均迟迟再无下文。
“稻香村”源于苏州是大众公认的事实,苏稻拥有的“稻香村”商标1982年的注册时间甚至早于1983年北稻公司成立时间,不管于情于理,“稻香村”商标的专用权都不应该是北稻的。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教授曾指出:解决稻香村商标纠纷须遵循四大原则,即尊重历史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竞争原则。
苏稻创立于公元1773年(清乾隆三十八年),持续经营 245年,拥有“稻香村”字号的在先使用权。苏稻所拥有的“稻香村”商标申请注册于1982年,该商标注册时间甚至早于北稻成立时间(1983年),拥有“稻香村”商标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苏稻还曾于2003年—2008年期间两次授权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授权期间,北稻却试图在糕点类注册“北京稻香村”和“三禾北京稻香村”,数次被驳回后于2010年、2014年分别注册成功。宁立志教授指出,这种恶意注册明显与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相悖,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至于如何注册成功也许掺杂更多法外执行意味。
站在老字号维权的角度看,2003年-2008年,苏州稻香村两次将商标授权给北稻,等于北稻已经承认了苏稻拥有稻香村的商标权。本次案件之所以能够如此引发热议,可能因为对象是北稻并且捆绑了重要地理元素“北京”,才会显得很不平常。
“南说南有理,北说北有理”的南北稻维权之路还在继续,南北稻香村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十多年来已交锋数次,不知还将进行多少次回合与反转。不管这场拉锯战走向何方,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场高成本的内耗,不妨多点共赢思维,虽然这样的和解方式对于名正言顺的苏稻多少存在有点不公平。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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