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承租人要分房主一半拆迁补偿!他真有这个权利吗?
网上出现过这样一个段子:A将自己住房承租给B,后因政府征收,A与B解除了租赁合同,并将押金的房租退还给B,还给B一个月的过渡。后B以自己承租了被征收房屋3年为由,要求分A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并提出自己是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应该是实际被安置对象,A挂空户不属于实际被安置对象,自己才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A无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虽然这只是网络段子,但现实中真还发生过类似事情。今天我们就来讲讲B有权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必须是房屋产权证书表明的所有权人,而非是使用权人。房屋的使用权人无权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同时此处的房屋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户口本上的户主或者其他人,而是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我们平实所说的“大红本”)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因此,A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对象,并不是承租人B。
如果B承租的是商住房并进行商业经营活动,是可以获得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机器设备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是一定获得不了房屋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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