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行政检察部成功办理一起涉及破坏土地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持续开展检察建议制发后的跟进监督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被非法占用的园地恢复到原有地类条件,切实保护了土地资源,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检察部通过侦查监督部、公诉部移送的线索发现,2016年1月,大兴区某镇66.63亩园地被非法占用,用于建造厂房对外出租。相关行政单位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以违法建设已经拆除,土地已经恢复原状为由对该案做结案处理;属地镇政府于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后于2016年11月9日对违法建设人下达期限拆除通知书,并于2017年3月2日将绝大部分违法建筑及硬化水泥地面进行拆除。虽经上述行政机关查处,但涉案地块仍留有部分建筑及硬化水泥地面未被拆除,且拆除地面仍大量散落建筑碎石等杂物,行政机关均存在未依法充分履行职责的情形。
行政检察部及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调阅行政部门执法卷宗、查看现场、与行政部门座谈、与属地镇政府进行沟通等多种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定,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对破坏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属地镇政府对违法建设未完全拆除,上述行政机关均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并且未进行恢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送达检察建议
在市院行政检察部的指导下,我院先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被破坏的土地资源。2017年12月22日、25日,属地镇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先后在法定期限内回函我院,表示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已积极履行职责,被破坏的66.63亩土地已经恢复到原有地类条件。
该案的办理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该案中为了切实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高度重视,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取证
一是院党组高度重视,分管副检察长亲自担任承办人,带领承办组多次实地查看土地被破坏情况,并组织研讨案件。二是就此案在审查逮捕、公诉等环节涉及的问题与相关部门承办人进行沟通、调阅案卷,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三是在市院行政检察部的指导下多次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沟通,调阅执法卷宗,并就《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适用问题在市院行政检察部的带领下与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座谈。
摆正位置,发挥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监督作用,到位而不越位,履职而不代庖。在检察建议发送之前,多次就公益诉讼制度法律适用等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镇政府开展沟通,使行政机关不但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并且认同其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检察建议发送以后,持续跟进、监督行政机关后续工作进展,使被破坏的土地切实恢复原有属性。承办人还应邀到行政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讲座,通过讲座,行政机关认识到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依法依规,注重公益诉讼的“三效”统一
严格依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开展工作,牢牢抓住“公益”这一核心,不仅注重检察建议的制发,更关注行政机关的整改回函,尤其关注实际整改情况。在此案中,承办人于2017年12月19日及29日,先后两次联系相关行政机关及属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农用地被非法占用的村落进行实地查看,要求其积极履责,确保土地恢复到原有的地类条件。在行政检察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 66.63亩非法用于建设用地的园地得以恢复,土地资源得到了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自2017年7月我院行政检察部成立以来,按照院党组的工作要求,在市院行政检察部的指导下,努力开展工作,已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件,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份,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1份,涉及农用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水环境保护、大棚类农业设施整改等领域。
时代大任、责重如山,让我们撸起袖子加油干,奋发有为抓落实,在院党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协同发力,集中攻坚,努力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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