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开箱查验
日前,《百万代购的噩梦来了!中国机场严查代购,一个航班抓了100多人,男子带178万货,当场下跪......》刷爆朋友圈。该文称9月28日,在浦东机场严查代购,所有人全部开箱排队等待过机审查,队伍长的看不到尽头,一班航班查了100多个代购,排队等待交税(见上图)。
网传代购大哥下跪求饶
文中还称,有一名代购男子因为携带几只价值几十万的手表入境未申报被海关查到,当场向海关下脆求饶(见上图)。
那么,海关代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由于上文所述海关严查代购以及其中细节未经官方证实,故在此,我只想从我国基本关税制度、海关法律体系谈谈代购的法律风险。
我国《海关法》将进境的商品分为“贸易性质的进口货物”与“个人自用的进境物品”,并且实行两种不尽相同的税制。相对而言,个人自用的进境物品实行较为宽松的查验、征税管理,比如《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自用物品免于向海关申报,而“贸易性质的进口货物”则不享有这样的“税收优惠”。所谓“自用”系指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现在,我们来看看所谓的“人肉代购”,将商品携带入境的人员的目的不是为了“自用”,而是用于“销售”等商业目的,故在本质上,这种商品不能作为“物品”征税,而应当以“货物”来征税。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伪报“商品性质”即将贸易性质的货物伪报成个人自用的物品。可以这么说,代购的所有法律风险正源于此——“名不正,言不顺”,先天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类似判例,如成都有一起走私案件,当事人虚构收件人,将货物化整为零邮寄入境,被法院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罚数年。
代购之所以可以存在,与现场海关迫于通关压力、无法全部开箱检查物品的现实有关,海关一旦开箱检查,代购物品被征税的可能性就非常大,特别是价值高的物品。被海关查到超限额的商品之后,很多人声称系“个人自用物品”想得到海关的“豁免“,但随着海关进一步调查(如查看微信朋友圈)发现并非自用而是代购,那么被征税或退港是必然的,如果涉及高价值的商品如瑞士手表、钻石、金饰,被深挖、扩线调查并移送缉私局以走私刑事立案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尤其是那些曾因同类行为被征税、行政处罚的人士。笔者曾经多次办理过此类刑事案件。
有人称所有代购都是违法的,笔者则不这样认为。如果代购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而不是商品的话,那么代购本身并不违法。这个问题颇为复杂,笔者打算择日另外撰文详谈,现仅举个例子加以说明,比如张三在美国上学,国内亲朋请其代买美国保健品,张三买好保健品之后直接邮寄给国内的收件人,收件人给张三支付一点代购费用。此时,收件人是邮寄入境物品的纳税主体,此商品又是“个人自用的物品”,不管海关是征税还是不征税,都与张三无关(当然张三不能提供虚假的信息)。但是,“人肉代购”方式则将纳税义务揽到了携带人身上,更有甚者其利润点就是寄希望于过关时“未被海关查验征税”,故其法律风险高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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