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申报
1、关于2019年深圳市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2、关于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预通知
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关于2019年深圳市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的申报通知
【项目名称】
2019年深圳市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
【申报时间】
2018年9月27至2018年11月2日
【审批内容】
深港创新圈计划,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科技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深港创新圈计划B类项目是深圳单方资助的深港合作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单独负责征集、评审和资助。该类项目由深圳申请单位提出申请,香港申请单位作为合作单位,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可依据立项合同在深港两地开支。
重点支持领域: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信息安全、5G和核心芯片、量子信息与通信、第三代半导体;脑科学研究、新药创制、水污染控制技术和生物育种;石墨烯和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智能无人系统、增材制造和激光制造、航空航天和海工装备。
【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竞争性择优支持。单个项目财政资助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深圳市财政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审批条件】
申请深港创新圈B类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明确提出在香港开支的经费预算。
已申请本年度深港创新圈A类项目(联合资助项目)的,不得重复提交B类项目申请。A类项目经过深港联合评审后,部分项目可转为B类项目由深圳单方资助(需另行提交经费预算表,明确财政资金在港开支的金额及用途)。
本年度申报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学科布局)、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孔雀团队、创业资助)、创客(创客创业资助)计划的,有申报总量限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2015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的企业或2016年、2017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
【受理部门】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关于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预通知
【项目名称】
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
【申报时间】
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15日
【提名要求】
(一)提名者资格。
以下单位或个人可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
1.省人民政府各有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科技主管部门;
3.省内两院院士、我省获国家科技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之一、省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有开展科技奖励工作经验的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二)提名者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要求,实行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定标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试行按等级提名,提名者应合理选择一个提名等级,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级参评。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定额是指2018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一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30项,二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80项,三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100项;科技合作奖授奖数量不超过5项。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奖励人数依次不超过20人、15人、10人、5人,单位数依次不超过15个、10个、8个、5个,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不奖励完成单位。
提名者应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规范提供有关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对象的真实情况,严格依据评审标准提名,提出被提名对象的奖种、等级。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试行按等级标准提名、评审。自愿申请撤销拟授奖的项目,须隔一年才能再次被提名。
1.单位提名:应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奖种和数量不限。
2.专家提名:专家提名时,须先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提名人获奖证书等身份证明。省奖励办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由省奖励办发送提名账号和密码。符合提名者资格且工作单位不相同的三位专家可联合提名1项科学技术奖,且每位专家每年只能参与1次提名。联合提名的专家中与提名项目(人选/组织)任一完成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提名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第一提名专家为责任专家,对提名资料、答辩、异议处理等负主要责任。提名专家不可被提名为本年度我省科学技术奖(含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完成人/候选人。
3.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提名时,须先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近三年设立科技奖情况、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奖励办审核符合提名要求后发送提名账号和密码。
(三)提名项目(人选/组织)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1.突出贡献奖:提名在我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广东做出重大贡献的科学家,其工作单位应在广东省内。
2.自然科学奖:提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的个人,其成果仅限在国内立项。要求必须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并且公开发表时间应为2年以上(即2016年5月31日前发表)。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作者。
3.技术发明奖:提名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并且成果的核心技术必须已获得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都必须是本项目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授权发明专利发明人少于3人时,发明人在提名项目中的排名优先)。
4.科技进步奖:提名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经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或市场应用价值。要求必须提交已授权知识产权或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5.科技合作奖:提名在面向粤港澳科技合作、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外或国外的个人或组织。
6.获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得连续两年被提名,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由于2018年为实行提名制的首年,2017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仍可在2018年度被提名。
7.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要求所有完成单位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应在广东省内注册。被提名项目必须提供相应的成果评价证明材料,每个成果评价证明须分别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供有效的科技成果登记证明。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含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应当提供结题验收证明。
提名项目所列论文、专著署名同时包括国内及国外单位,且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必须提交《国际合作证明》,明确写出项目完成人在该论文、专著中的学术贡献及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8.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要求成果已整体应用2年以上(即2016年5月31日前已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或经济效益证明(经济效益证明包括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财务证明、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等)。涉及有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必须提交相应的行业许可批准证明材料(如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电力设备、压力容器、“三废”排放、动物实验等),且获得批准时间达到2年以上,即2016年5月31日前已获审批准。土木建筑工程整体工程类项目要提交2016年5月31日前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提名项目(人选/组织)所使用的成果应为非涉密成果且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主编或副主编)、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专利权人未列入项目完成人的,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其本人签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成果评价的参与单位、成果登记证明的参与单位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时,必须出具《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并由法人单位盖章。
10.提名者、被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公示要求】
单位提名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并责成项目各完成单位、各完成人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按照《2018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公示表》的格式(附件4)进行相应公示。
专家提名前应要求项目各完成单位、各完成人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妥善协调处理的项目方可提名。
【提名书填写要求】
(一)填报和审核。
(二)书面提名书制作要求。
(三)提名书报送。
【形式审查】
省奖励办将组织专家对本年度所有提名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严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提交评审;对其他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补充资料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提交评审。
【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项目名称】
2018年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受理时间】
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
【实施目的】
为加快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平台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按照质量与效益并重,研发与应用同步的要求,着力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领域认定一批省级工程中心。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工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广东经济发展。
【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广东省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且当年仅能申报建设1家工程中心。具体条件如下:
(一) 单位规模。依托单位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企业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二)科研条件。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三)科研成果。依托单位在本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拥有5项以上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还要求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与省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3项。
(四)人才队伍。依托单位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科研总人数的50%。
(五)管理机制。中心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内部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鼓励有较强创新实力的新经济企业建设工程中心。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300万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的,不受申报条件(一)(二)限制。
(七)粤东西北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鼓励粤东西北地区企业与高校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共建单位在该领域的实验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条件(二)(四)核算。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由申报,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一)网上注册登记。
(二)申报。
(三) 审核推荐。
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认定申请择优推荐。
【受理部门】
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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