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依法履职,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在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然而,却有些人法律意识仍较为淡薄,拒不配合执法,甚至同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和冲突。
9月27日上午11时许,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区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对黎明街路段进行日常巡逻时,发现在机动车道上停有一辆轿车,导致后方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对交通造成严重影响。执勤民警上前了解情况,发现男子周某某坐在车上,敬礼后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并告知禁停路段停车已违法,面对交警的执法,该男子拒不配合、情绪激动、态度蛮横并对执勤交警进行辱骂、殴打、撕咬。执勤交警对该男子的野蛮行为经警告未果后,将其现场控制并移交至民生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已被民生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衔接: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的《关于依法处理妨碍政法干警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定性依法处理:
1.采取殴打、捆绑、扣押、撕咬等暴力方式,危及政法干警人身安全的;
2.采取拉扯、推搡等方式造成政法干警轻微伤的;
3.使用刀具、棍棒等工具相威胁的;
4.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等方式对政法干警威逼、胁迫的;
5.以自杀、自残或毁坏政法干警名誉等言语相威胁,造成群众围观或交通阻塞的;
6.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的;
7.为逃避政法干警依法执行职务,采取驾驶车辆拖、撞、碰擦政法干警的;
8.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政法干警依法履行职务的。
妨害公务类案件中,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轻则无理取闹、拒不配合,重则采用暴力手段侵犯执法人员、破坏执法设备,干扰正常的执法司法。这些行为不仅挑战了法律底线、损害了法律权威,而且冲击了道德底线、破坏了社会风尚,造成了恶劣影响。希望犯罪嫌疑人以及社会民众能够强化法制观念,不要以“不懂法”作为违法甚至犯罪的理由和借口,要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理解、配合,切勿因一时气愤不计后果,蔑视和挑战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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