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邱先生通过我们的热线89833735找到我们,他说自己是做生意的,有时候需要一辆好的车子撑撑“场面”。但同时,因为工作的关系常常要跑工地,买辆新车这么跑,实在有些心疼。思考再三,他在杭州 汽车城 的军飞二手车这里买了一辆二手车,奔驰S400油电混合汽车,花费40多万。结果,麻烦来了!
根据记录显示,这辆车子首次上牌时间是2012年的,也就是说,这是一辆已经使用了6年的二手车。目前,这款车型已经停售,网上的指导价停留在145万左右。但考虑到价格便宜,邱先生也就支付了40多万,买下了这辆车。
让邱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车子买来第二天,熄火了。邱先生曾经此事告知过销售方,对方给出的回应是,去修理厂看一下。根据修理厂的检测结果,故障码非常多,高压电瓶模块年久。
然而由于邱先生急于去外地,他还是把车子开走了。结果,几天之后,车子彻底开不了了。
根据修理厂的说法,要修好车子,先要更换转换器,费用2万6千元左右,但没有现货,等待时间大概两个月。
并且更换完转换器并不意味着车子就能使用了。
如果更换了转换器还无法使用,就说明是车子高压电机没电了,那么,维修费用最少十三四万,维修时间再三个月。
于是,邱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诉求:退车或者换车。
但都遭到了拒绝。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按照邱先生的说法,车子第二天就出现了熄火情况,不到一个月就无法启动,那么,经销商当然是应该包修的。但是邱先生表示,由于熄火的时候自己没有注意,把车子开去外地,来来回回,车子的里程已经超过三千公里。
但同样,2017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维修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而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就是消费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责任
邱先生说,在交易这辆车子的时候,对方只出示了一份4S店的维修保养记录,而这份记录,是有严重缺失的。2014年6月6日到2016年11月6日间,以及到2018年4月22日间的记录都没有。
就在这时,目前负责汽车维修的工作人员又给我们带来了一份新的信息。高压电下面一个盒子曾经被打开过,按照要求,盒子是不能被打开的,盒子打开过就会导致漏电的风险。对于这一点,销售方并未告知。
面对记者的质疑,销售方没有给出正面回应
有关于邱先生的车子,商家到底是否真的涉嫌消费欺诈,我们还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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