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房屋被法院查封,却偷偷将房屋销售他人,因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最终被法院罚款50万元。近日,该举措得到了海南二中院的支持。
乐东法院在审理海南某农业公司与乐东某房地产公司、三亚某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将乐东某房地产公司位于乐东尖峰镇某项目一期90套房产予以查封,并在房产所在地张贴查封公告,在乐东住建局进行查封登记。
在查封期间,该公司欺瞒购房者,未经法院允许,擅自将3套房屋予以销售,不仅侵害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和购房者的利益,造成购房者多次上访,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对该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王某个人作出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和3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公司不服,遂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复议。经海南二中院审查认为,乐东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法院未对查封财产解封之前,任何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否则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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