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网易法院频道栏目《案理说》第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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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
90后的茜茜一直生活在厦门,由于外表出众能力出色,长久以来,她都是父母眼中的骄傲,原本三年前她准备带领父母移民澳洲。就在2015年6月,她去泰国团队旅行中,认识了小自己7岁的男友小虎。
在男友穷追猛打之后,半年后两人确立关系。茜茜的移民计划也随之终止,她随着小虎来到了重庆,重找工作养活自己,还开了三家店。小虎爸妈还承诺要给茜茜买辆车,就在去年10月茜茜发现自己怀孕后,她搬去了男友大学附近的小区,并不顾男友家人的反对,关掉了自己的门店。于今年6月12日,产下了一个健康的男婴。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危夕祸福。就在产后,茜茜出现了产后并发症-心脏有血栓、癫痫等,在进一步做检查时,身体一向很好的茜茜被确诊为淋巴癌。原本事先承诺小7岁男友到法定年龄再办婚礼,可就在9月7日的时候,小虎一家和宝宝突然消失了。
目前,茜茜也表示只有一个愿望,就是要回孩子,其他事情都可以当面好好聊,“他不要我了也行,不治我不管我都可以,我只要带孩子回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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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在笔者看来,茜茜和小虎孩子的事情尚且不论。目前,他们最关键的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只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所谓的承诺或者约定,都不能够有效得到执行,同样不利于保障任何一方的权利。
小虎是在19岁与茜茜相恋,于22岁喜获与茜茜的爱子。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男性的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的,才是合法夫妻。而小虎在22周岁年满后,并未与茜茜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故此他们双方的一切协议都是不能予以法律强制执行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的现象大有人在,而这种情况中当事人是不能行使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这种情况,如果发生纠纷,他们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等,可以当事人私下协商处理;协商意见不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而前文故事中的茜茜生病期间做了两期化疗,第一期化疗的检查和住院治疗费用都是小虎家掏钱治疗的。小虎家如若在后续的茜茜生病住院治疗费用不予以掏钱,也是被允许的,因为并无触犯法律,也不具备义务,二人均无夫妻关系。
但在茜茜与小虎同居期间,他们有一个可爱的孩子。国家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也是有着特别的保护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当事人,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故此,茜茜和小虎都共同拥有抚养非婚生儿子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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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许不是最优选择
但是文中提及茜茜表示孩子的父亲不承担自己的治疗费用,甚至抛弃自己都是可以的,只是想要要回孩子。对此笔者作为一名律师,给出三条建议:
1、与小虎协商离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协商失败,可以到人民法院要求起诉离婚。但是,考虑到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按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
2、与男方父母进行进一步协商,由女方照顾儿子,因为孩子是茜茜目前的精神支柱,由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即可。
3、如果与男方父母协商不肯,可以由相关部门比如妇联或者居委会等帮助协商,考虑到茜茜患病,可以由其母亲代为照顾孩子,这样也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但是笔者不建议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申请孩子的抚养权,因为本身茜茜属于患病方、弱势方,法律程序繁杂且具有不确定性不说,茜茜能否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很难说,几率极为渺茫。
笔者建议茜茜通过从人性化、关爱的角度出发,与男方的父母进行协商调解,这样比诉讼更具有社会人文关怀的效果,也更有利于真的化解矛盾。对于茜茜的身心健康以及治疗来说,也会有更大的帮助。无论是作为一个有着社会责任感的律师,还是一个有孩子的父母,或者一个陌生人,都希望孩子的父亲以及爷爷奶奶,能够让这个出生不及百天的孩子与自己的母亲生活在一起,享受一份完整的父爱以及母爱。
作者:中国信息协会法律分会高级顾问 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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