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间为了争财产撕破脸的案例不少,今天我们说的真实故事也是关于争房子的:嫂子状告小姑子,要求把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小姑子说房子是她单位的福利房,哥哥去世之前一直都是无偿借给哥嫂使用的。现在嫂子要求把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不存在的。
杨女士和丈夫吴先生于2000年结婚。她说在结婚前因为没有婚房,又恰好遇到小姑子单位为了照顾职工出售优惠的福利房,但必须是本单位的职工才有资格购买。杨女士和丈夫都没有资格去申请购买,就借用小姑子的名额。
杨女士说当时买那套房子全款是4万元,她和丈夫吴先生一起掏的钱。产权证上写的是小姑子的名字。小姑子夫妇承诺只要将来房子能上市交易,就立即将房子过户到丈夫吴先生的名下。杨女士和丈夫吴先生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
2016年,杨女士的丈夫吴先生不幸去世了。她说小姑子夫妇一直都拖着不肯协助将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于是就将小姑子夫妇告上了五华法院。
小姑子夫妇辩称,嫂子说的不对。哥去世后,嫂子已经就遗产与工亡补助金起诉过我父母了。在诉讼中嫂子明确提出是在和我哥婚后基于信任关系借用我的名义买房,十多年后房子被我占有,这是在恶意损毁我的名誉。
这个房子我在哥嫂结婚前就取得了,嫂子说我们夫妻承诺协助过户的事,买房子的时候我还是单身。我和哥嫂之间也没有书面约定过4万元买房的事,嫂子他们使用了房子10几年,不代表她就有所有权。
审理查明:杨女士与吴先生是1999年底入住涉案房屋的,该房屋至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杨女士夫妇支付,现该房屋依然由杨女士管理使用。同时,根据两份通话录音,可以看出杨女士的丈夫支付过房款,但不确定付房款的时间。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杨女士与小姑子夫妇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确认的事实,涉案房屋系小姑子单位的房改房。依据通话录音,小姑子认可哥哥支付过房款。小姑子所持的购房发票是1999年8月9日开具的,嫂子与哥哥是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嫂子杨女士无证据证明该房款属于其与丈夫共同支付,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属于其与丈夫共同所有。
所以对杨女士诉请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她所有,并判令小姑子夫妇将诉争房屋及时协助过户至其名下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嫂子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来源:五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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