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已经公布,继承篇作为单独的第五编,是在原有《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善和修订,我们今天一起来看看有哪些不一样呢?
一、明确了打印遗嘱形式。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五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国的遗嘱形式将从五种变更为六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社会不断进步,现代人很多提笔忘字,采取打印形式订立遗嘱已是大势所趋,但基于打印主体的不确定性,所以法律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每页签名写日期。
二、给口头遗嘱确定了缓冲期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明确规定了口头遗嘱作出后,如遗嘱人具备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应及时订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否则口头遗嘱过了三个月就无效了。很合理,口头遗嘱毕竟是紧急情况下才用的,紧急情况消除应该及时订立其他有效形式的遗嘱。
三、取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现行《继承法》明确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民法典(草案)取消了这一规定,且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的要求。
条款的变更是基于公证遗嘱被诉无效较多的原因,还是基于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事多人少的现状,我们不得而知。该条款对公证遗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充分提示老百姓,遗嘱是否经过公证不重要,重要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
四、“录音遗嘱”调整为“录音录像遗嘱”。
现代设备的普及对遗嘱形式提出与时俱进的要求,不只局限于录音。只是关于录音录像遗嘱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注意保存。
录音录像属于电子数据,出现纠纷时要核对原件,即原始载体。比如说您是用华为手机录音录像订立了遗嘱,请不要随意丢失这部手机,可以将内容拷贝、复制到其他手机或电脑中,但不要删除原始记录。
五、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一个突破,也是市场需要。司法实践中很多继承纠纷案件,第一个拦路虎就是遗产范围,因时隔久远,很多财产无法查清,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界限明晰区分开来是非常难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就是没有遗产管理人及时清点、管理遗产。
但在被继承人没有提前指定遗产管理人时,继承人之间要在多长时间内推选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清点、管理财产时其他人不配合如何处理、处理债权债务的具体方式,还有待民法典落地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具体实施细则才能具体操作。
六、明确了遗产分割前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丧葬费、遗产管理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但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其中不但涉及到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问题,也涉及到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与税务部门的税务问题,具体如何落地实施让我们拭目以待。
七、明确债务、税款优于遗产分割和遗赠
民法典(草案)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简言之,分割遗产或接受遗赠应先行偿还债务、缴清税款。如果存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遗赠的,优先在法定继承范围内先行偿还债务、缴清税款,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所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从民法典(草案)继承篇来看,法律越来越尊重意思自治,各位亲,千万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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