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近日,密云法院处罚了一名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该案中,一方当事人在明知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管辖权异议,恶意滥用程序权利,对此,密云法院决定对该当事人罚款50万元。
2018年5月,密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京纬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绿地京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密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绿地京纬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绿地京纬公司对裁定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绿地京纬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密云法院于2017年6月开始受理涉绿地京纬公司开发的密云绿地朗山楼盘案件,其在上述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之前,密云法院已经受理了70余件此类涉该公司的案件。除个别外,绿地京纬公司均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截至目前,已有30余件经密云法院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绿地京纬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法院对所涉案件有管辖权。
绿地京纬公司在明知密云法院对本文所述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执意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在法院驳回其异议后又提起上诉,其行为实为恶意滥用程序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拖延了案件审理进程,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密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对绿地京纬公司作出50万元的罚款决定。因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未主动缴纳罚款,现案件已移送执行。
雷眼观察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防止法院之间争管辖权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保障民诉法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落到实处和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涉及工伤、劳资纠纷等案件中,由于恶意拖延诉讼时间,可能让当事人的情况雪上加霜。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原因 :
一、拖延诉讼时间,增加对方诉讼成本;
二、法律规定不具体,有法律漏洞可钻;
三、行使权力成本低少,获益巨大;
四、无法被法律有力制裁;
这就导致了滥用管辖权异议有三大后果:
一是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原告的诉讼权利;
二是诉讼中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
在全国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案件,高达九成以上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有律师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律师为了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会依法采取任何诉讼策略,这无可厚非。即法律赋予公民权利,就有权行使。
然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之一法治原则的要求所在。一方面,法律赋予了人们之间有缔约自由。另一方面,也禁止恶意串通缔约,损害国家、集体与第三人利益。
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一方面规定人们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名下财产,而另一方面,又要对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老赖”进行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有权利也不能任性而为,这和有权力不能任性是一样的,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对于明显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明显毫无道理的管辖异议,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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