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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我省将推进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改革:实施渔港港长制、渔获物定港上岸、建设和改造80个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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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深化渔业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加快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促进渔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省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渔港是沿海渔区人流、物流、信息流等集聚区域,既是渔业生产、渔区经济、防灾减灾等重要基础,也是渔船、渔民、渔业资源管理的关键节点。

《意见》明确了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改革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完成对已经批准建设渔港的不动产登记及港章制定;建立渔港综合管理标准体系,实施渔港港长制,理顺渔港监督与管理关系;浙江省12米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定港管理,其渔获物实现定港上岸。渔港在保障渔业资源有度利用、渔船安全生产等功能明显提升,渔船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与2015年相比下降50%以上。

到2022年底,完成浙江省80个渔港建设与改造项目;基本建立起规范而有活力的新型渔港经营管理机制和渔船综合监管机制,基本建成12个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辐射带动40个二级以上渔港标准化管理,带动渔村、渔民全面发展,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渔、依港便民、以港养港、以港兴区的现代化渔港渔船管理机制,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意见》还分别就提升渔港综合保障能力、建设现代渔港经济区和依托渔港开展综合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划。


完整版见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渔港是沿海渔区人流、物流、信息流等集聚区域,既是渔业生产、渔区经济、防灾减灾等重要基础,也是渔船、渔民、渔业资源管理的关键节点。为深化渔业领域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加快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促进渔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现就推进全省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围绕“两个高水平”和“六个浙江”建设的奋斗目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全面实施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改革,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的渔港综合监管机制,促进渔船安全管控、船员有序管理、渔业资源有效保护和渔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完成对已经批准建设渔港的不动产登记及港章制定;建立渔港综合管理标准体系,实施渔港港长制,理顺渔港监督与管理关系;全省12米以上海洋机动渔船实现定港管理,其渔获物实现定港上岸。渔港在保障渔业资源有度利用、渔船安全生产等功能明显提升,渔船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与2015年相比下降50%以上。

到2022年底,完成全省80个渔港建设与改造项目;基本建立起规范而有活力的新型渔港经营管理机制和渔船综合监管机制,基本建成12个各具特色的渔港经济区,辐射带动40个二级以上渔港标准化管理,带动渔村、渔民全面发展,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渔、依港便民、以港养港、以港兴区的现代化渔港渔船管理机制,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优化建设布局,

提升渔港综合保障能力

(三)推进渔港建设与升级改造。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进渔港建设和渔港升级改造,加快推进全省20个渔港建设、55个渔港标准化改造、5个避风锚地改造任务。调整渔港规划理念,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渔港功能定位,提高渔港港区利用率和适用性。加强渔港综合管理能力建设,新建渔获物定港上岸、渔船定港靠泊等综合管理所需要的配套设施、设备。加强渔港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将渔港污染防治建设内容纳入渔港建设和经济区发展规划。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大抽检力度,加强渔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管。

(四)建设管理规范的美丽渔港。研究制定渔港综合管理标准体系,明确渔港建设、维护、环境保护、渔船管理、渔港经营服务等管理标准。渔港建设与改造规划时要做好与相关城乡建设规划和港口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统筹考虑港区给排水、固体垃圾、消防设施、港区道路绿化、特色景点美化、环境卫生与污染物处置等配套公用设施建设,加强渔港水域油污水集中回收、港池航道疏浚、路灯航标维护和渔船有序停泊等管理,推动渔港道路硬化、生态绿化、环境美化,全面规范港区生产生活秩序,建设“美丽渔港”。

(五)加强渔港区域划定与保护。经批准建设的渔港,使用海域(无居民海岛)、岸线、土地等资源的,应当依法审批并及时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以渔港为基础的综合性港口,渔船停靠、渔政船保障、渔货物装卸位置固定的,由辖区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分渔港区域。已办不动产确权登记的,要明确渔港区域;未办不动产确权登记的,可申请不动产确权登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已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渔港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或改变渔港性质、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建。各地要加强传统避风港湾和岙口保护,统筹协调渔港建设与围涂、围填海等海洋开发工程的关系。

三、发挥渔港优势,

建设现代渔港经济区

(六)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综合开发,以港养港、多业发展”的方针,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省及现代渔业的总体目标,充分整合全省渔港资源,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与辐射带动能力,深入挖掘、整理具有区域特色的渔业文化,设定渔港经济区发展的路径、目标,积极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要明确渔港功能定位,优化渔港空间布局,做好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规划,并与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相协调,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

(七)盘活渔港资源资产。要充分利用临港区位优势和渔港开放性特点,积极创新渔港经营管理机制,盘活渔港资源资产,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经营渔港,保障渔港运营维护,促进渔港资产保值增值。国家对于其投资兴建的渔港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或个人不得随意处分。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渔港设施依法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实施渔业港口统一经营制度,在渔港范围内从事码头和设施的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资的装卸、驳运、仓储、交易等经营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八)推进产业升级融合。统筹乡村振兴与渔港经济发展,拓宽投融资渠道,营造有利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与渔港经济区建设。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公共财政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巩固和提升渔船锚泊避风、鱼货装卸、物资补给、冷藏加工、船网工具修造等渔港传统功能,优化配置渔港、临港土地资源,突出加工贸易、冷链物流、休闲渔业、滨海旅游、渔区民宿等多元化产业,建设渔港小镇,推动渔港经济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四、创新体制机制,

依托渔港开展综合管理

(九)依托渔港加强渔船监管。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港内渔船及所辖渔船的监督管理职责,一级以上渔港及重点二级渔港要设立驻港监管机构,推进渔政执法和渔港监督队伍协同进驻渔港,协调渔船检验、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涉海部门现场办公,形成渔港监管合力,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渔船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托渔港实施船长自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核查、渔业主管部门抽查三级检查制度,全面增强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完善安全监管与保险联动机制,强化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保险+服务”功能,将渔船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与渔业互助保险服务有机融合,稳步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加快渔船安全通导设备配置和升级,实现渔船全区域、全天候、全时段船位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船舶进出渔港报告信息系统,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没有建立联网自动报告功能的非本船籍港渔船,进出渔港需持相关合法证书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渔港管理机关(含驻港监管机构)应对持证报告的非本船籍港渔船严格检查,核实相关通报信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港内所有渔船监管工作的全覆盖。

(十)依托渔港落实安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化渔业经营体制改革,以渔港为载体,促进12米以上渔船实施法人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建立分工有序、竞争有力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促进12米以下小型渔船纳入村镇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集中管理,切实提高渔船生产组织化程度。深化“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量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夯实基层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作用,深入开展船东船长面对面教育,弦扬渔区渔民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及技能,定期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培训、海上生产应急演练,认真组织实施渔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并完善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推动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十一)依托渔港实施渔获物定港上岸。根据渔港分布、渔民交易习惯和渔业行政管理力量配备情况,合理确定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逐步推进12米以上大中型海洋渔船渔获物定港上岸,杜绝不符合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渔获物上岸。探索推进渔获物可追溯管理,2020年前实施单一品种电子标签管理,2022年前实施多品种渔获物定港上岸可追溯备案,进一步深化市场流通环节对渔获可追溯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建立渔港港长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渔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县、乡(镇)、村(居委会、社区)三级渔港港长制,压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级以上渔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任港长;二至三级渔港由所属乡(镇)指定专人担任港长;等级以下渔港由沿海村(居委会、社区)主要领导担任港长。设立县级渔港“港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全面协调港区各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村(居委会、社区)港长,实现港区经济发展相关事务共商、联办,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十三)加强资金保障。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标准渔港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渔港防波提、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渔港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根据“分级承担、分类补助”原则,省级以上财政对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的渔港,按照审价后的投资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其中: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和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以审核后的工程概算中符合规定的建设内容作为计算依据,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级以上财政分别补助70%和60%,其他地区省级以上财政分别补助40%和3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以审核后的竣工决算中符合规定的建设内容为计算依据,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40%,其他地区省级以上财政补助25%。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对重点渔港公益性设施的管理维护、除险加固、疏浚清淤等,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十四)加强科技支撑。以我省“智慧海洋”工程体系为支撑,加快推进“智慧渔港”建设,提升渔港渔船信息化水平。以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为核心,融合船位动态、船员管理、渔船船长违章记分、渔港视频、进出港报告、渔获物统计及定港投售等管理系统,构建业务综合、上下贯通、开放高效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为渔港综合管理、捕捞渔获物定港上岸、渔业执法监管、统计分析和公共服务提供信息化支撑。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渔获物定港上岸、渔船交易、渔业船员聘用等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渔业船舶船长违章计分办法;建立健全渔船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渔船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治理联网监督、渔船进出港动态报告、事故调查处置规范化备案等电子台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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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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