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一个女婿半个儿,很多时候女婿就起着儿子的作用,当然这一切建立在女儿还在的基础上。一旦女儿去世,往往女婿和岳父母的关系也就戛然而止了,本文说的就是一个女婿和老丈人之间的关系。
近日,王先生向我们求助,说起了他自己的事情,说完之后我们也给出了专业的建议,但是王先生听到我们的建议也犹豫不决,那么到底是什么事情让王先生这么纠结呢?
事情还要从三十年说起,三十年前王先生遇到了妻子李小姐,两个人两情相悦也算是一段美满姻缘,但是结婚5年之后妻子李小姐就因病去世了。在妻子去世三年之后,王先生选择了再婚,尽管妻子已经去世,但是王先生还是敬请去看望前任岳父岳母
开始的时候岳父岳母对于王先生结婚意见很大,但是日久见人心,过了几年也就原谅了王先生,正是因为有了王先生的存在,王先生的岳父母才能安享晚年。
可是就在今年六月份的时候,岳父母已经全部过世了,这个时候王先生觉得自己已经履行了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应当获得对等的继承权,岳父母的遗产应该有自己一份,他的要求被大舅哥拒绝。
我们尝试联系王先生的大舅哥,他们一口咬定王先生是外人,而且已经再婚,所以不同意给王先生遗产,晚班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岳父母的遗产,那么前任女婿可不可以继承岳父母的遗产的?
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先生的意见,法院查明根据《继承法》第12条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的有关规定,判决王先生可组委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前岳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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