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问题,历来是建筑领域的老大难。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规定:
《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旦签订,建设单位即应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一般为总造价的30%)的工程备料款,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按施工进度分次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额总额的90%—95%,剩余5%—10%作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再将余款付清。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建设单位仅凭立项手续便匆匆招标,不管启动资金是否到位便要求开工;即使资金充裕,也常常为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而不予落实工程款。
而在建设单位“拖、缓、赖”的情况下,垫资施工成了不少施工企业的无奈之举。建筑行业“僧多粥少”的竞争环境也加剧了这一现象,进一步落实了施工单位的弱势地位。
随之而来的一系列质量问题以及农民工欠薪问题,乃至欠款欠薪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都向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呼唤:治理工程款拖欠,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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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出
2003年3月,建设部、铁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
即担保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发包人没有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彼时,工程担保制度尚处于试点状态。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出,不仅丰富了工程担保体系,而且有助于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所应当承担的对等担保义务,即“双重担保”。
2004年,北京市建委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先行落实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概念提出初期,工程款支付担保仅在部分地区进行局部试点。直至近几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推广力度才逐渐加大,这当然与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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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意义
实践效果证明,工程款支付担保是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是预防工资拖欠的关键:实践证明,只要工程款到位,一般便不容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对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提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2016年10月,四川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电视电话会传出消息:本省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
2017年11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也是规范市场主体履约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2017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便指出要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贯彻意见精神,湖北、山东、安徽等地纷纷将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上升至“入场券”高度。
2017年6月,湖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围绕项目开工前审核,通知指出要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2017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7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履约管理,意见指出: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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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推进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势在必行。
在各地的推行进程中,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口是最为普遍的做法。
早在2004年,北京市建委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时便规定了试点范围: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再以2018年为例:
2018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通知》,强化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房地产项目中的重要性。
2018年8月,广西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合同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实行担保。
住建部于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首选在房地产开放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一选择,必然与房地产项目颇高的民生相关性以及市场成熟度有关。
当然,在总结房地产项目推广经验后,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将被加速推广至整个建筑领域。随着实践的丰富,工程款支付担保也将在治理欠薪欠款、维护行业秩序上走得更快、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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