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宋晓珊
买房需要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付款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发出了一个信号,即日起对房产乱象开始"严打"。
按照要求,房地产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
【一个政策】
13条房产"军规"发布
8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下简称《通告》)发布共两部分内容。
《通告》第一部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的五项规定。主要规范的是开发企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后在收取费用、销售场所建设、销售行为、公示行为等,明确相关要求和标准,确立规范。
第二部分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结合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集资、无证经营、违规预售、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九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并划分了责任单位。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个提醒】
广大市民一定要做到三个"不"
这则《通告》也给广大市民做了做一个郑重提醒:不要购买"五证"不齐全的项目,不要违法转让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处于限售期限内的房屋,不轻信、不传播、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违法预售活动,共同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同时公布了各单位的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也方便各单位收集违法违规信息。
举报电话:
郑州市住房保障局:965559
郑州市城管局:67182966
郑州市工商局:12315
郑州市公安局:69623800
郑州市物价局:12358
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
【延伸】
6月起严打房地产乱象的信号就已经吹响
河南商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通告》出台,是为贯彻上级精神,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决定向社会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
据了解今年6月底,住建部、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明确将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作为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
7月初,省住建厅又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就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16种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13条房产"军规"】
所售房屋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所有房源、房价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销售场所不得对外开放,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场所进行产品展示时,不得有与销售相关内容的推介,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违法发布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要求,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预售方案、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企业优惠活动,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并在动态销控表中注明。
(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预售楼盘信息,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
商品房违法预售明确查处部门
(六)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七)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预售房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八)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含网络平台)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九)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媒体等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等违法广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
(十二)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房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在售楼部明显位置张贴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公开曝光。
(河南商报编辑 施尚景 首席编辑 徐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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