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云南一个老年旅行团游巴黎时,在酒店旁边遭遇暴力抢劫。事发后,维权困难重重。据悉,回国后,一团人就派代表和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但协商没有进展。旅行社回应称,已经承担境外产生的治疗费、滞留期间的食宿交通费和护照办理费,也会协助团员办理保险理赔。但对于团员提出精神损失和误工费等其他赔偿要求,旅行社方面不予承担。(8月19日澎湃新闻)
从相关报道来看,近年来随着中国游客到境外旅游人数持续增长,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遭遇财物被盗、被抢的事件已经多次发生。由于在境外旅游之前一般都会购买旅游保险,保险中含有财险、人身意外险和紧急医疗救援险等,所以,一旦发生意外往往通过保险理赔来解决。然而游客在境外的其他一些损失(如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却不理赔,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
按理说,游客应该得到精神损失、误工费等赔偿。理由是,境外抢劫事件让游客受到惊吓,有心理阴影,造成了精神损失;而且因为抢劫,游客在境外多滞留3天,又造成误工损失。同时,旅游社是有一定责任的,比如当天大巴车没有停在酒店门口,让劫匪有了机会;抢劫发生时导游突然不见,也有一定责任。如果地接社有责任,游客有权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是国内游客与境外地接社并不熟,也没有合同约定;游客一般只与组团社存在合同关系。我国《旅游法》第71条也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所以,游客要求组团社赔偿没问题。
然而,昆明的组团社却以自己已经承担了部分费用为由,拒绝承担游客提出的精神损失、误工费等损失。但无论从法律角度来说,还是从事实角度来说,旅行社不予赔偿的理由站不住脚,因为抢劫事件确实给游客造成了精神等损失,地接社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如果旅行社对游客精神等损失不赔偿,游客等于遭遇“二次伤害”,这对旅行社形象是极大的损伤。
当然,旅行社是否应该赔偿游客精神等损失,也取决于双方之间的旅游合同是怎么签的。如果合同中写明游客精神等损失由旅行社赔偿,旅行社难辞其咎。如果合同中注明意外事件造成游客精神等损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则另议。假如合同中遗漏了这些问题,旅行社也难以推责。笔者以为,这一维权事件,既对旅游主管部门是一种提醒——即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保障游客权益,也给广大游客和旅行社上了一“课”,即从中吸取教训。
据悉,由于协商没有进展,游客将旅行社投诉到了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期待处理结果。如果投诉不能解决问题,游客还可以选择司法渠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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