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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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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商榷( shangquelj)。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风险请自担。

2018年8月3日,民政部通过其网站发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商榷首席顾问胡仕波律师针对其中的基金会部分,提出了多项修改意见,并另行致函如下: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暨相关领导:

本人胡仕波,200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现为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基金会专业辅导团队“商榷”的首席顾问。对中美基金会的历史、文化、治理及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研究。值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机会,现就基金会部分条款的修改提出若干意见(另附),且补充如下:

一、基金会的管理既要学习和借鉴美欧的相关制度,亦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传统文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欧的基金会是以基督教文化为渊源,而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学为核心。而我国历史上也曾大量出现以“宗祠、家庙、义庄”等为载体的“家族基金会”(其中部分宗祠、家庙至今仍得以良好保存)。其中尤以伟大先贤范仲淹、范纯仁父子于公元1050年在苏州设立,并良好运营长达近900年的“范式义庄”为典范。因此,我们在修订基金会的相关法律制度时,一定不能遗忘这些经过长期历史洗礼的优秀的文化传统。

二、由于以“宗祠、家庙、义庄”等为载体的“家族基金会”是建立在农耕文明的基础上。因此,如何在目前的以工商业经济为主的社会中复兴这一优良传统?我个人的建议是在借鉴中国历史上“家族基金会”和美欧“社区基金会”的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不妨以企业及社区为对象,分别考虑设立企业基金会和社区基金会。

三、要高度重视公益基金会治理中“所有者缺位”的问题,适当放宽理事会中近亲属人数的限制;对理事会的产生,尤其是从第二届起,理事的产生机制给予关注,并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要高度重视监事会在基金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功能,激活监事个人的监督作用。

五、要特别重视章程在基金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充分考虑到基金会的差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基金会治理机制的创新,允许、甚至鼓励个性化章程,或者是章程中的个性化条款的存在;支持和鼓励律师等专业人士在基金会章程的起草中发挥作用。

六、要重视因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给基金会管理带来的冲击,鼓励基金会的技术创新和运营管理模式的创新。

七、在互联网时代,不应对基金会再做公募和非公募的区分。鼓励非运作型基金会的发展,强化对运作型基金会的监管。

八、鼓励基金会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基金会市场的形成。促进基金会专职从业人员群体,以及基金会评估,顾问、辅导、培训,项目评估、追踪、管理等第三方专业辅助机构市场的形成。

九、要特别重视基金会在国际交往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的作用,鼓励基金会走出国门,发挥其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其在国家、城市及社会组织间友好交往中的作用。要善于借助基金会,尤其是非政府背景的基金会,展示和发挥国家的软实力。

各位领导,政策法规司的各位法律界同仁,值此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全民追求的重要历史时刻,窃以为,在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修订时,一定要谨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包括“文化自信”在内的“四个自信”为工作的指导原则。有鉴于此,本人作为一名长期关注和研究基金会的法律工作者,斗胆致以此函,望予以考虑。

发函人:胡仕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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