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8年4月27日,香港市民钟先生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驾驶深港两地小客车从深圳湾旅检车道出境,经过无申报通道过关,海关工作人员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及裤子口袋内查获了港币47.5万元。被查获的港币未向海关申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二)项作出没收上述未申报的港币的处罚。
海关律师兰国柱分析:
一、如何判断钟先生是故意不申报还是过失未申报?钟先生此前有无因相同情况被海关行政处罚或退港处理,是判断故意还是过失的关键。因钟先生此前如有相同情况被海关行政处罚或退港的记录,则海关工作人员会认定,钟先生上一次的行政处罚或退港处理足以使其明白国家对携带外币出境是有数量限制的规定的,再次因相同事由违反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其主观上是故意不申报的。
二、客观上钟先生有无藏匿等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没收与否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是走私行为。对于构成走私行为的,可以没收涉案货物。
三、国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是如何规定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1.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2.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
3.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海关律师兰国柱提醒:国家对外汇的管制日趋加强,旅客携带外币出境时切莫有藏匿等行为,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走私,从而被没收。如果没有藏匿等行为则一般仅作一般违反规定,处罚就轻多了。
注:“当天多次往返”是指一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是指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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