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居民冀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在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海某与邓州市博达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购置的位于邓州市穰东镇南邓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北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土地证号为邓国用(2014)第0045号,以海某借据并以该宗土地作为抵押借款为证。2016年10月20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此下发了判决书,判定其偿还借款200万元,判决书号(2015)邓法民=初字第154号。判决书生效后,冀某某及时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然而,一年多过去了,这笔执行款却被人为的放置在邓州市法院执行局,受害人冀某某至今没拿到判决生效、应该属于自己的200万。
邓州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
笔者从冀某某处了解到2016年12月,邓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将土地收回并将该案的土地款部分款(约900万元)打入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让其执行。根据冀某某从法官董某某处询问结果来看,现该土地款只剩余144万元在法院。在此期间董某某法官因执行期限已过6个月而让冀某某前去签字结案,冀某某以执行款未给,不能结案而拒绝签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和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且属于执行依据确定交付、返还的物品,执行人员应当自查封、扣押或被执行人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物品等工作”之规定,邓州市人民法院收到该笔款项后,本应当在一个月内核算执行费用和执行款,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但邓州市人民法院在长达11个月的时间内,既未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也未书面报主管领导批准延期划付。万般无奈下,冀某某曾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并得到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下发检察建议书的通知,但仍未能得到执行款的执行。
邓州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通知
笔者从邓州市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了解到,针对海某这宗地,一是海某借王某500万,王某于2015年5月8号提出保全。冀某某借给海某200万买的这宗地,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保全。
邓州市法院在644万到执行局后,迅速把王某的500万钱执行到位。而冀某某的款却不予执行。时至今日,冀某某的200万元执行款,已在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搁置一年多。利息已高达数十万,已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和财产损失。
律师说法: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王锋律师就此案以案说法,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第一条“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第四条“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基本解决执行难,不仅要实现,更要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军长吴少军说:“这‘十个严禁’是执行工作的十条‘高压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触碰高压线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显然违背了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这笔200万元的执行款到底什么时候能够执行下来,将持续关注。
原标题:邓州法院执行局将2百万执行款放置一年有违“十个严禁”
来源:大众新闻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