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由顺庆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刘某某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2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追缴上交国库。
该案系顺庆区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也是我区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关注度高、影响大,开庭现场旁听群众有数十名,庭审过程在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全程网络直播。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案情,对被告人刘某某作为乡镇分管交通的乡镇党委副书记如何在金钱的魅惑中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贪污的道路进行了深刻剖析和释法说理,对预防基层腐败、震慑职务犯罪起到了极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庭审直击
顺庆区检察院严格落实上级院关于成立专业办案组的要求,建立职务犯罪检察办案组,与监察委员会在办案程序、证据认定等方面紧密沟通。顺庆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4月13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顺庆区检察院受理当日便依法告知被告人刘某某的诉讼权利,并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同年5月21日,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本案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控辩双方对事实认定有争议的情形,为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对是否存在排除非法证据、有无提供新的证据和与庭审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了交流,归纳了争议的焦点问题如“5万元的税费是否应计入犯罪金额”“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等。
庭审中经过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定罪和量刑意见,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贪污数额为21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和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来源:南充播报、今日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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