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么买指定商家的手推车,要么被取缔!”这是最近周至县城20位商贩遇到的烦心事。商贩称,城管部门指定的店家比其他商家贵1800元,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指定店家是为了工作需要,不能20多个商贩摆出来的模式都不一样,显然不美观。(7月27日东方网)
莱布尼茨曾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可手推车模式都要一样?虽然,周至县城管局是为了工作需要——周至县有4个临时夜市点,因有商贩未安装油烟净化器和摊位形象差,被上级检查部门扣分,因此该局要求统一对摊位进行整理,初衷并没有错。然而,如果说对夜市点要整治,要统一管理制度,要求尚说得过去。却视指定手推车价格贵、顶棚太高进不了家门于不顾,霸王硬上弓“要么买指定商家的手推车,要么被取缔!”看来有关部门对整治夜市点的渴求非常强烈。但问题是,如果要求统一对摊位进行整理,是以牺牲商贩的利益为代价的,这样的要求统一对摊位进行整理又有多大意义呢?作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指定商贩买比别店贵一倍推车应当建立在尊重摊贩的前提上,而不能用行政手段非此即彼干涉公民的自由。
权利也是有顺序的,就像需求有顺序一样。作为一个人来说,摆夜市谋生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很难想象,一个商贩如果在一座城市中连摆夜市讨生活的权利都没有,他怎么会有精神文明?因此,我们在出台整理摊位的规定时,最好考虑得更周到些。摊位形象差是个问题,但也不能因此让摊贩花高价买顶棚太高进不了家门的指定手推车。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瑟·刘易斯说过:“发展中国家如果对劳动力市场管理太严格,尤其是对自谋生路者管理太严格,就业压力将更大,民众将有可能因更少谋生门路而生活无着。”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规范化管理并不等于凡事都要讲究个统一,都要来个指定手推车。而这也恰恰违背了权利保障的天然顺序,引发商贩不满,自然在情理之中。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城市需要城管维护秩序,商贩需要摆摊生存发展,周至城管指定商贩买比别店贵一倍推车,换做城管自己都无法接受。唯有找准城市发展、居民生活、商贩生存三者间的共同利益所在,平衡好各方权益,良性规范各方行为,才是城市长远发展之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各个群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妥善和分层次的保护,才是一座城市最值得骄傲的形象。
作者:童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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