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卡对于各种专逮着信用卡动手动脚的骗子们也是深恶痛绝,拿着别人的信息花着别人的血汗钱,这就是纯粹的盗窃……吗?
其实这么说是有点片面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数额财物的行为,应该直接被纳入“信用卡诈骗罪”而非是单纯的“盗窃罪”。
当然也要注意,信用卡诈骗罪也是分成很多形式的,这里必须要注意:
1. 使用伪造信用卡:犯罪者想法伪造信用卡后,提取大额现金;
2.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犯罪者用不属于自己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涉及巨额使用;
3. 使用作废信用卡:犯罪者得到作废信用卡后,想法进行使用并成功;
4. 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并给持卡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5.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数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在银行催收两次后经3个月仍不还。
这些形式虽然多样,但是全都可以纳入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所以大家如果遇上了类似的犯罪者,在将其绳之以法之余,记得也要给其安好恰当的违法形式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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