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现在这个社会是一个不平均的时代,财富不平均,教育资源也不平均。就比如住房问题:有的一家好几口人挤在一套租房中,有的人一出生就拥有好几套房产,真的是极其的不公平。其实没有房子的人有他的烦恼,有多套房产的人也有自己的困扰。就比如下面的这个拆二代李先生,最近遇到的赔偿事件真的是让人闹心。
为了方便,房东李先生将自己的一套房交给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出租,也就是说房东不直接面对租户,只需要跟中介公司签定期合同,跟中介公司收取固定的房租。至于中介公司能否把房子成功出租出去,租金是多还是少,就与房东不发生关系了。
李先生和中介公司就这么顺利地合作了三年,很快就到了托管合同结束的日期。考虑到房价上涨的趋势已经有所减缓,李先生找了另一家房屋中介公司,把房子挂牌出售。很快,买方上门,双方签了买卖合同,过户日期就放到了托管租房的结束日期。当然,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高达几十万。
在准备收房时,现在房子的租客居然说他们与前一家中介公司又多续约了3个月,提前搬家可以,必须给赔偿金!
没办法,李先生找到了第一家中介公司,好声好气地与公司领导沟通,可谁知道,结果居然是不仅需要赔偿租户,而且还要赔偿中介公司。
什么鬼?!
第一家中介公司拿出原来签订的托管合同,特别指出其中一条:“托管期限满,若承租方需要继续使用该房屋且时间在3个月内,甲方同意续约。”李先生当时傻眼了,什么时候多出来这么一条啊?!真的没见过啊~
通过协商,中介公司给出了最低赔偿方案:中介公司给李先生的托管租金是每月1600元,而租客付出的租金是每月4800元。租客的赔偿金是按照2个月进行赔偿,给中介公司的赔偿是按照3个月进行,那么最后的数目就是4800×2+(4800-1600)×3=19600元。
要想卖房,就只能先付出近一年租金的赔偿;如果不卖房,那么就要给买房子的人赔偿几十万。为了追求方便减少麻烦,反倒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那么在编写租赁合同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出租房的主体资格,即签约对方是否为房产权人(如不是房产权人则至少应拥有房产权人的相应授权),实践中曾有人与不是产权人签约,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租房时房屋的状况及房屋的装潢及随房物品(如随房提供的电话之类用品)应填写仔细,以防退租时发生纠纷;
3、应对租房者是否有权转租明确约定;
4、应明确约定房屋修缮责任(一般均应由出租方负责);
5、应约定出租方在收纳每月房租时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也可以转账至约定的账号);
6、要看清转租给你的人和房东的租赁期,他和你签定的合同租赁期不可以超过他自己和房东的租赁期;
7、要看房屋是否设定了抵押权等用益物权;如有的话,抵押权人是否允许出租,万一抵押权实现,如何承担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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