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确实有点复杂,在婚姻法中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买财产的出资是来源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可以是一方将婚前的房产、汽车等财产变卖掉,然后用转让款所另行购买的财产,或者一方直接用婚前的存款,在婚后购买的财产),那么婚后的该项财产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前提是不添加婚后任何的收入或财产。对于本案中,如果老房子能证明是男方婚前财产,而且新房子使用了老房子全款购买的,那么就很简单了,新房仍属于男方。可是因为老房子卖的房款不够,对于婚后又添加的部分房款,新房因当视为共有财产。因此最终法院判决,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至于其中婚前财产的出资部分,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现在的法院判决也并不统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通常如果一方的婚前财产所占比例较大,法院会判决该房屋为婚前出资较多的一方所有,得房人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如果该房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且出资比例差异不大,则该房产一半会均等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或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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