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不少朋友感到奇怪,为什么近期会有这么多的互联网科技公司扎堆港股上市呢?考虑到公司上市一般有6-10个月的准备期,也就是说至少要追溯到2017年的12月,看看当时港交所是做了什么事情,才造就了如今港交所热闹非凡的场面。
在2017年12月15日,港交所就正式对外宣布拓宽现行上市制度,允许“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主板上市。港交所在宣布允许“同股不同权”之后,短短两天的时间内,就得到了市场的热烈回应。
应该说这是资本市场的一次变革。之前美国率先进行变革,从而导致阿里巴巴没有在香港上市而去了美国纽交所,应该说这是香港交易所的一大损失,此次港交所痛定思痛进行改革,不失为一个进步的象征。
一直以来,资本市场一直是“同股同权”的所谓平等投票机制,在过去时代有其积极的一面,但随着新技术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资本被赋予“傻子”的特征,这些投资者并不清楚未来技术的发展趋势,导致新技术公司发展会受到牵制,知识的智力价值没有体现在股权资本上面。而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新技术发展时代,机会稍纵即逝,所以需要科技领头人先知先觉的思维和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而这些人并未有强大的资本,所以需要交易所进行政策修改并赋予他们更多的管理权力。这也是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潮流。
对于无收益甚至亏损的生物科技类公司提前上市更是激发人类生命与健康的科技发展。上市融资本身就是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单是资本层面的商业竞争,我们越来越发现资本市场在朝着与人类社会共同体模式发展,这也是近期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基于资本但超越于资本、服务于社会,这才是政策的未来基本要义。
纵观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技术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而当下,全球经济发展模式面临革命性的信息技术革命,互联网络、生命科学、外空探测技术等都面临历史性的突破,所以此时改变上市规则显得极有价值和深远意义。
【保留权利的“同股不同权”】
当“同股同权”身上的毛病逐渐在互联网科技企业中体现出来后,手握资本的股东们也只能讪讪选择让步,接受创业者们提出的“同股不同权”的要求。所谓“同股不同权”,也就是“AB股结构”,其中A类股为普通股,B类股为特别股,B股所拥有的表决权,是A股的数倍之多,而这类股份一般由管理层持有,而管理层普遍为始创股东及其团队。A类股一般为外围股东持有,此类股东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愿牺牲一定的表决权作为入股筹码。
一些股权只能参与分红,没有投票权,不能参与决策。这样对上市公司的好处在于,自己既能起到融资作用,又不用担心股权稀释,这一点对于科技公司尤其重要。很多像阿里、京东这样采用了AB股结构的公司,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成功至关重要,因此保留创始人对决策的主导影响也是合理选择。不过也有反对声音认为,这样做会影响小股东保护自己利益的能力。
不过在港交所进行改制之前,全世界范围内,AB股权结构的公司主要还是集中在纽交所和纳斯达克里——这里就要翻一个老黄历了,当初阿里巴巴本打算就近赴港上市,但是当时港交所坚持“同股同权”,最终使得阿里奔赴纽交所IPO。现在有不少观点认为,当初错失阿里是港交所此次推出上市规则改革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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