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分为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其区别分别在于产权所有者分别是单位和国家。而承租人作为实际的居住人只享有居住权而不享有产权。当承租人死亡且无其他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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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是否一定要被出租人收回?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索利芳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住房租赁不只要保护承租人一人的利益,承租人有共同居住人的,还要照顾共同居住人的正当利益。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出租人不得径自收回房屋。承租人死亡后无共同居住之人或者原共同居住的人不再居住租赁住房的,租赁关系才应当终止。
索利芳律师普法: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根据该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具备几个要件: 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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