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马来西亚前总理纳吉布对四项控状表示不认罪。
纳吉布因一马案面对四项控状,包括三项刑事失信罪,涉及金额高达4200万令吉(约7000万元人民币),以及一项滥用职权罪(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涉及金额也是4200万令吉,总金额为8400万令吉(约1.4亿元人民币)。
在三项刑事失信指控中,第一控状指纳吉布在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9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犯下涉及42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布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马来西亚总检察长汤米托马斯向法官申请把此案转到高庭审讯,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没有反对。法官再纳较后允准把此案转到高庭审讯。
法庭在9时30分左右休庭,纳吉布将被押往吉隆坡刑事高庭,以记录他是否对这四项指控承认有罪。
来源:联合早报
编辑:陈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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