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实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目的在于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但是,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撤了之。
【基本案情】
1997年宜阳县韩城镇西关村召开村两委干部及村民组长会议,研究宅基地一事,决定将6、7、8、9组划为南片,每口人应兑地0.027亩,并在村委会门口张贴公告。
2002年,西关村两委会议决定由村民组各自在所兑的地上方宅基地,王先生是在这次方宅中办理了A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另查明,王先生共有四个孩子,长子王志科,现年29岁,次子王志龙,现年20岁,长女王志艺,现年23岁,次女王静艺,现年18岁。目前,王先生有两处宅基地,一处位于宜阳县韩城镇××村××东,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B号;另一处即本案争议宅基地,位于宜阳县,集体土地使用证号为A号。
张女士于2014年7月知道宜阳县人民政府给王先生颁发的A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地正是自家耕种的菜地,张女士于2015年6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A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庭审中,张女士主张争议土地是村委分给其的承包地且在承包期限内,但张女士并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张女士主张争议土地是村委分给其的承包地且在承包期限内的说法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高院认为,王先生现持有的A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经王先生本人申请,村、组同意,县、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颁发的,故该宗土地的权属来源清楚,办证程序合法。张女士起诉要求撤销王先生持有A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张女士的再审申请。
【法律分析】
一、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意味着颁证程序合法
本案中,张女士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目前对涉案宅基地仍享有权利;另一方面,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系经王先生本人申请,村、组同意,乡政府、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宜阳县政府为其颁发,权属来源清楚,颁证程序合法。
张女士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但未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否定村委会同意王先生使用涉案宅基地的事实,亦不能推翻涉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来源的合法性。
二、宅基地使用证不能简单以“一户多宅”为由予以撤销
我国《土地管理法》确实规定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目的在于延续宅基地分配公平优先原则的同时,遏制宅基地无序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的行为。但是,实践中因继承、买卖、与户籍管理制度的衔接等原因,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对此应区分形成原因分别处理,而不能简单地一撤了之。
本案中,王先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有8口人,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王先生的长子王志科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现王志科虽早已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标准,但是与其父王先生仍没有分户。因此,王先生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
三、此次行政诉讼是否过诉讼时效
张女士主张争议土地是其自家耕种的菜地,因此张女士与宜阳县人民政府给王先生颁发A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张女士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张女士于2014年7月知道宜阳县人民政府给王先生颁发的A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当时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张女士起诉期限,因此张女士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2年,张女士于2015年6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超过起诉期限。
法律维权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的,每一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权是对每个维权者的基本要求,此案件中,张女士并未错过起诉期限。在这里,圣运律师也提示大家: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请勿拖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维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先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家中有8口人,住房困难,经村集体同意,出资购买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合法。且2002年颁证时,王先生的长子王志科已满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应视为成年人,已具备分配宅基地的资格。现王志科虽早已结婚成家,达到分户标准,但是与其父王先生仍没有分户。因此,王先生虽然存在的一户多宅问题,但是符合分户条件,撤销其宅基地使用证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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