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本人缴存基数高于淮南市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16405元)执行,高出部分不作为缴存基数。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和单位均按12%执行。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低于68元的,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均按68元扣缴。
(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根据各缴存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统一审核确定,缴存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异议的,需上报分中心进行确认。
(三)对于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不够扣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通知到职工本人,若职工愿意补缴,缴存单位应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关于职工持现金补缴个人扣缴“五金”的有关规定》(煤财务〔2005〕9号)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单位部分正常缴存;若职工本人不愿意补缴,职工个人和单位当月均不扣缴。
(四)对于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其公积金缴存按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员工离岗退养暂行规定的通知》(淮矿人资〔2016〕179号)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淮南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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