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有关房地产方面的“重磅”消息接连不断。“租购并举”提出后,住房租赁似乎是平抑楼市价格的一剂“良药”,全国各地围绕住房租赁大做文章。“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可申请办理落户”,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鲁建房字[2018]10号)中的内容。
《示范文本》第七条第3款:“租赁期内,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在申请办理居住落户、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时,出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这条内容可以理解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后,根据此条内容,出租人应该当配合承租人办理包括到公安部门落户口等。
对于承租人办理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这些对出租人来说没什么实质的影响,但是落户口估计难以接受。试想,假如我出租房子后,承租人把自己或一家人的户口落户在我的房子中,租赁合同期满后,户口不牵出怎么办?再出租给下一家或是想出售房子的话,有户口在其中肯定不好办。
因此,作为《示范文本》,这些条款的出现是否有意义?是否会因此影响《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不说其他的款,就这一条就会让出租人“精神紧张”,即便使用这个《示范文本》,为了不给自己带来麻烦,绝大多数会删除此内容,除非没仔细看。
山东省的住房合同示范文本可能算是一针“试剂”,虽然对山东省范围住房租赁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能起到什么作用有待观察,但是《示范文本》对出租人提出“应积极予以配合承租人办理居住落户”,肯定会让出租人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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