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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之一:加强直管公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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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住建

北京是世界著名的文化古都,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老城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核心部分,是古都风貌的主要载体,是首都北京的“金名片”。

多年来,我们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结合解危排险、修缮改善疏散、棚户区改造等,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积极探索保护新模式,在白塔寺、什刹海、大栅栏、宣西北等历史文化街区实施的渐进式有机更新改造,得到了百姓的支持和欢迎。

2013年到2017年,东、西城区通过修缮、原地回迁及外迁安置等方式累计完成5万余户,外迁安置1.3万余户。

为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老城不能再拆了”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按照把握首都战略定位、增强核心功能的目标要求和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治理北京“大城市病”的战略部署,为实现城市核心区修补和有机更新,积极探索古都风貌保护新模式,根据“以直管公房改革为突破口,探索就地改善、适当疏解、保护风貌、投入可持续的改造模式”重要指示,近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其中重点对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积极推动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腾退和修缮提出了具体办法。

希望通过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开拓创新,处理好首都核心功能疏解和历史风貌保护的关系,积极探索直管公房资源整合途径和管理模式,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加大老城整体保护力度,精心保护好这张中华文明的金名片,进一步改善老城居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解读】

第一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直管公房政策制定、业务指导与协调监督、年度修缮计划备案、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制(修)订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市属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政府部署要求,扎实做好区域内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统计等工作,指导经营管理单位做好区属直管公房日常管理工作。

政策解读:

目前我市直管公房现行管理模式为市属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由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区属直管公房由区政府指定的单位管理。经过多次机构改革,市、区两级公房管理单位普遍存在着职能弱化、职权不明等问题。规范管理的前提是职责明晰,因此文件首先对市、区直管公房管理主体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内容。

第二条 经营管理单位要做好直管公房承租人认定与变更、租赁合同履约管理、租金收缴、纠纷调处等管理工作,对房屋与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对危险房屋及时加固、修缮和改造,保障房屋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

政策解读:

《意见》指出市属、区属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确定,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权限既包括承租人变更、合同履约等日常管理方面,也需承担房屋和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巡查检查,加强对承租人及房屋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承租人应按租金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租金,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承租人对租住的公房及设备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擅自拆改,同时应配合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房屋加固、修缮和改造。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政策解读:

一是直管公房管理水平的提升与承租人的合法依规使用密不可分,因此《意见》强调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及不得在直管公房内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承租人变更条件应按《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执行,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区建立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并与本市住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直管公房信息动态监管。

政策解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依据各区的直管公房数据,统筹建立全市直管公房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完善直管公房电子档案,实现直管公房位置、面积、承租人基本情况、租金缴纳等信息的及时更新。平台接入本市住房信息系统,实现住房信息动态监管。

第五条 综合房屋维护管理成本等因素,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承租人可给予租金减免或补贴。

政策解读:

按照市发改委《北京市2018年价格调控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中关于稳步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工作安排,针对当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偏低无法满足管理需要带来的房屋完好率下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研究适当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并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下一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程序要求,形成价格调整的方案。

第六条 经营管理单位、承租人任意一方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解读:

明确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经营管理单位、承租人均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严禁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违规转租、转借是指承租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不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擅自安排其他人员居住的行为。经营管理单位通过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发现存在违规转租、转借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政策解读:

一是文件对直管公房违规转租转借行为进行了界定,进一步解释为承租人本人、配偶、子女三方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在承租的直管公房内居住。

二是加大违规转租转借检查力度。充分利用承租人身份智能识别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和日常巡查、举报核实等渠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三是明确查处措施。违规转租转借行为首次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规劝、纠正;对拒不改正或规劝整改两次后仍违规转租、转借的,可依照合同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

责任编辑:祁延瑾_NO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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