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前往广西横县就一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做判后答疑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息事服判,并当场履行债务握手言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12月8日,邓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借款40万元用于投资建造采沙船,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相关利息。2017年6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邓某于2017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邓某按照双方约定利息数额向李某支付了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即共计20个月的利息28万元。之后的利息以及借款本金均未支付给李某。今年1月29日,李某将邓某起诉到北海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等。后因双方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和解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北海海事法院于今年4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从2017年9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等。
案件判决后,该案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并于5月18日前往当事人住所地横县,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案件中约定借款过高利率的调整、已支付利息的处理、以及如何抵扣本金等问题进行以案释法,详细说明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对解除案涉船舶扣押申请手续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作出认真细致的解答。最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债务人邓某在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当场履行全部债务,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至此,该案划上圆满的句号,真正做到了服判息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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