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4月9日,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发3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天津银行育婴路支行、第五中心支行、西联支行、第四中心支行因存在欺骗投保、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共计罚款40万元。
2017年7月13日,天津银行育婴路支行、第五中心支行、西联支行、第四中心支行在营业场所制作并摆放自制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套用“存入”概念,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天津保监局认为,上述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天津保监局决定对上述四家支行各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王曦晨 HF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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