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
陪伴70后长大的是小人书
陪伴80后长大的是电视剧
而陪伴90后、00后成长的
一定就要数互联网了…
互联网带给年轻人
更多的乐趣、更丰富的视野
但如果沉迷网络无法自拔
带来的则会是悲剧
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游戏,彻夜未归突然猝死,由谁承担责任争论不休。点击音频收听司法局长在线——网吧猝死谁之过
案情回放
头好晕…
郑宇
小王
你没事儿吧?你看你这几天都在网吧,是不是太累了,休息一下吧!
小刘
这大清早的还没吃东西吧?肯定是饿晕的。快给他泡个方便面。
小王
诶!你怎么了?他..他怎么回事,怎么抽筋了?你看,还吐白沫了!
小刘
救护车,快叫救护车!
突发疾病的人叫郑宇,是雅安名山区人。一个多月前,郑宇从老家来到成都一家企业打工,因嫌工资低、不够自己消费,又无法兑现给父母挣钱养家的诺言,七天前,他从这家企业辞职。
辞职后的郑宇在“萤火虫”网吧楼上的旅馆住了一晚,第二天奔波一天没有找到另外的新工作后,他便到“萤火虫”网吧上网。而这一上网,就是六天的时间。
郑宇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结果为——突然猝死。
你好,你们两个是这个网吧的老板吗?
警察
小刘
是。我姓刘,他叫小王。
我们来是想了解一下关于郑宇的事情,请你们说一下他是什么时候到网吧来的。
警察
小刘
他是六天前晚上八点钟左右来的。后来连着几天一直都呆在网吧里,直到他出事。
那他这几天一直没有离开过网吧吗?他平时吃什么你们有注意吗?
警察
小刘
没有离开过,他几乎都在网吧活动,仅有一天离开过网吧一次,在这长达6天的时间里,他几乎没怎么吃正常的饮食,主要以方便面、杂食充饥。他也偶尔在我们的建议下在网吧沙发上休息一下。
好的,情况我们都了解的差不多了,谢谢你们的配合。
警察
警方通过郑宇身份证信息将他猝死的消息电话通知了其家人,接到噩耗的郑宇家人都惊呆了,他们立即联系20多名亲属从名山赶到成都。
陡失儿子的悲伤让家人及亲属情绪激动,他们找到网吧经营人小王、小刘,要求他们对郑宇的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你们网吧不是违规通宵营业,郑宇又怎么会一直呆在网吧,这样他就不会死了。都是你们的责任。
郑宇母亲
小王
阿姨,你这真的是找不到怪的了!郑宇死亡前有抽搐和吐白沫的情况,可能是网络游戏中不少游戏的血腥厮杀或情节会调动人的情绪,从而刺激血液流动速度加快,这种长时间的兴奋状态,会导致心脏压力过大。
小刘
对啊,加上他尽情的厮杀于游戏中,废寝忘食是常有的事情,当真正缓过神来时,发现自己已经饿得不行了,于是开始暴饮暴食,所以这种不良的饮食习惯是导致青少年出现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因素之一,从而最终诱发猝死。
你们胡说,我儿子好好的,要不是一直在你们网吧呆了那么多天,又怎么会猝死呢?你们就是想推脱责任,你们必须赔偿我们。你们不赔我就去法院告你们!
郑宇母亲
本期嘉宾
郫都区司法局 副局长张伟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吴国强律师
案件解读
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因沉迷网络猝死在网吧
作为家属自然会联想到——
网吧是不是真的尽到了相应义务?
死者家属方认为:网吧通宵营业,连续几天容留死者郑宇在网吧中逗留,对死者郑宇未尽提醒义务,对郑宇的突然猝死存在责任,理应承担医疗费等损害赔偿义务。
而网吧经营者则认为,郑宇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独立自由决定其行为及应当自身注意保障身体健康,维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权利。郑宇死亡原因为突然猝死,并非网吧经营者的侵害行为所导致,是郑宇自身健康状况而致,因此,他们对郑宇的死亡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最终还得依靠法律来评析
“郑宇是突然猝死,并非网吧经营者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确实,一个正常的经营者自然不会主动去侵害顾客的权益,但这能够作为网吧经营者的免责条件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另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网吧经营者在向死者郑宇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实施了过错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侵权行为不是常见的作为侵权,而是不作为的过错侵权。
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以积极地行动致人损害;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之,以消极的无所作为致人损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
本案死者郑宇在向网吧经营者购买服务,网吧经营者应提供合法的服务,网吧经营者在明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的情况下,容留死者郑宇在网吧中连续几天逗留而不主动清场,这对引起死者郑宇猝死来说,尽管仅起着条件作用,但却是猝死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
网吧经营者明显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尽管网吧经营者没有以积极地行动导致死者猝死,但以消极的无所作为致人猝死同样是故意或过失侵权。如果网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在每晚24点之后清场停止营业劝离滞留者,就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悲剧的发生。
死者郑宇自身有责任吗?
死者郑宇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义务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对身体健康尽合理注意的主要义务,死者郑宇的自身身体状况也系其死亡原因的一个最为重大的因素。
由于郑宇的死因没有做尸检
死亡原因难以确定
这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本案该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死者郑宇对自身猝死的发生也存在严重过错,且过错程度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应大于网吧经营者。
猝死的内涵可以浓缩为“因病突然死亡”,体内存在潜在性疾病或病变的死者小郑在长达6天的时间里整日上网,几乎没咋吃正常饮食,主要以方便面、杂食充饥。这是对自己身体健康的严重不负责,死者小郑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义务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对身体健康尽合理注意的主要义务,
侵权案件的双方应承担多少比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会由法官按照双方过错程度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平、诚信等民事诉讼原则和举证规则进行综合评判。本案由于对小郑的死亡原因未作尸检和双方分歧较大,无法直接确定网吧经营者应该支付多少赔偿金。
本案由于郑宇的死亡原因未作尸检,因此在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直接导致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
最终,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了此案,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网吧经营者小王、小刘自愿支付死者郑宇的父亲补偿金人民币25000.00元。郑宇的父亲在收到补偿金后,保证不再向小王、小刘主张任何权利。
作为正值青春盛年的青年,应当将美好时光用在运动、学习、积极工作、健康生活中,而并非沉溺于网络游戏或者在虚拟世界中不可自拔,甚至因过度损耗,伤害自身健康,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极其严重的身心痛苦。
同时,网吧经营者也应当依法经营,尽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对网吧消费者适度提醒,尽到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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