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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对未按期办理、变更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关闭其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源核验等功能。
该《通知》除对原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内容进行修订外,特别新增加了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内容,将住房租赁企业纳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方面是号召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及时完成信息备案,另一方面是对于未完成备案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和惩处措施。
推动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备案
1、未备案,30日内完成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机构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备案。
2、已备案,如有信息变更及时更新
已备案的企业,其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或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变更发生或终止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终止业务的到原备案的区房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
3、企业遗失备案证明的,还应当向原备案的区房管局申请补证。
区房管局将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企业备案情况。
除此之外,《通知》还强调各区房管局会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巡查检查。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按照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监管、惩处措施
一、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开展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
二、对未按期办理变更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关闭其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源核验等功能。
三、对存在备案后营业执照中已取消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业务,或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被吊销的;备案的经营地址已停止营业,且通过其备案时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备案后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等情形,且未按期办理注销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区房管局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示1个月后,直接注销其备案,收回备案证明或公告作废。
此外,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档案管理,《通知》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或专用档案柜保存档案材料,在委托服务完成后及时立卷、归档。档案材料包括经纪服务合同及履行经纪服务的相关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来源:天津市市区国土资源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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