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章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21.481条概则
(a)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机组成员疲劳风险管理和定期疗养的制度,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扩编飞行机组,是指飞行机组成员数量超过飞机机型所要求的操纵飞机的最小值,从而可由其他合格的飞行机组成员替换某一飞行机组成员,被替换的飞行机组成员可在飞行中休息;扩编飞行机组中应至少包含一名具备机长资格和一名具备巡航机长或以上资格的人员;
(2)机上休息设施,是指安装在飞机内可以为机组成员提供休息机会的铺位或座位,其中分为:
(i)1级休息设施,是指休息用的铺位或可以平躺的其他平面,独立于驾驶舱和客舱,机组成员可控制温度和光线,不受打扰和噪音的影响;
(ii)2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的座位,至少可以利用隔帘与乘客分隔,避免被乘客打扰,可以平躺或接近平躺,能够遮挡光线、降低噪音;
(iii)3级休息设施,是指飞机客舱内或驾驶舱内的座位,应可倾斜40度,并可为脚部提供支撑;
(3)置位,是指机组成员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为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或地面交通工具,但不包括其往返当地适宜的住宿场所的交通。置位属于值勤,置位时间不能作为休息时间。当置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确定本章表B中最长飞行值勤时间时,置位不视作航段;
(4)适宜的住宿场所,是指可以控制温度、降低噪音、条件良好的场所,该场所能够控制光线亮度,使机组成员可以在床位或椅子上以平躺或接近平躺姿势睡觉或休息。适宜的住宿住所只适用于地面设施,不适用于机上休息设施;
(5)值勤,是指机组成员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执行的所有任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值勤、置位、备份(包括主备份和其它备份)和培训等;
(6)飞行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包括飞行、调机或转场等),从为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的开始,到飞机在最后一次飞行后发动机关车且机组成员没有再次移动飞机的意向为止的时间段。一个飞行值勤期还可能包括机组成员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执行的其它任务,但没有必要休息期的情况(如置位、主备份、飞机或模拟机培训发生在某一航段前或航段之间,但没有安排必要的休息期)。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适宜的住宿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飞行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7)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间或当地时间划分的时间段,从当日00:00至23:59的24小时;
(8)主备份,是指机组成员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在机场或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特定地点随时等待可能的任务;
(9)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适宜的住宿场所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适宜的住宿场所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机组成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打扰。值勤和为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使用交通工具往来于适宜的住宿场所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c)本章中时间均为北京时间,部分地区存在较长时差的另行规定。
第121.483条飞行机组的飞行时间限制
(a)在一个值勤期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时间:
(1)非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时,表A规定的飞行时间限制;
表A--非扩编飞行机组运行最大飞行时间限制
(3)配备4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时,总飞行时间17小时。(2)配备3名驾驶员的扩编飞行机组执行任务时,总飞行时间13小时;
(b)如果在飞机起飞后发生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的意外情况,为将飞机安全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可以超出本条(a)款所规定的最大飞行时间限制以及第121.487(b)款规定的累积飞行时间限制。
(c)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10天内将任何超过本条所允许的最大飞行时间限制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于延长飞行时间限制及本次延长情况必要的说明;
(2)合格证持有人为将此类延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采取的修正措施,如适用。
(d)合格证持有人应在延长飞行时间限制事发当天起30天内实施本条第(c)(2)所规定的修正措施。
第121.485条飞行机组的飞行值勤期限制
(a)对于非扩编机组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下表B规定限制的飞行值勤期;航段限制数不包括因备降所产生的航段。
表B--非扩编飞行机组运行最大飞行值勤期限制
(1)对于扩编机组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下表C规定限制的飞行值勤期;(b)扩编飞行机组的运行
表C--扩编飞行机组运行最大飞行值勤期限制
(3)在着陆阶段执行操纵飞机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在飞行值勤期的后半段获得至少连续2小时的休息时间。对于航段时间不足2小时的应保证执行操纵飞机任务的飞行机组成员在着陆前得到足够的休息。(2)在所有飞行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机长或符合本规则第121.451条(a)款要求的巡航机长在驾驶舱内操纵飞机;
(c)起飞前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机长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章表B或表C中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延长2小时;
(2)本条第(c)(1)款规定的将飞行值勤期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3)如果本条第(c)(1)规定的飞行值勤期的延长导致飞行机组成员超出本规则第121.487条(c)款所规定的累积值勤期限制,那么该飞行值勤期不得延长;
(4)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10天内将任何超过本章表B或表C所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限制30分钟以上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i)对于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及本次延长必要情况的说明;
(ii)合格证持有人为将此类延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采取的修正措施,如适用。
(5)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事发当天起30天内实施本条第(c)(4)所规定的修正措施。
(d)起飞后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机长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章表B或表C中允许的最大飞行值勤期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2)本条第(d)(1)款规定的将飞行值勤期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3)本条(d)(1)规定的值勤期的延长可以超出本规则第121.487条(c)款中所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期限制;
(4)合格证持有人必须在10日以天内将超过本章表B或表C飞行值勤期限制的情况报告局方,报告应包括对于延长飞行值勤期限制及本次延长必要情况的说明。
第121.487条飞行机组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
(a)本条所规定的限制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在一段时期内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所执行的所有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之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机和作业飞行等。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时间:
(1)任一日历月,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2)任一日历年,900小时的飞行时间。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飞行值勤期:
(1)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6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2)任一日历月,21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第121.491条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
(a)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b)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时,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增加1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6小时;增加2名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18小时;增加3名或者3名以上客舱乘务员,飞行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
(c)发生意外运行情况下飞行值勤期的延长
(1)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将本条(a)或(b)款规定的值勤期限制延长2小时或延长至可以将飞机安全地降落在下一个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
(2)将本条(a)或(b)款规定值勤期限延长30分钟以上的情况只可在获得本规则第121.495条(b)款规定的休息期之前发生一次。
第121.493条客舱乘务员的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
(a)本条所规定的限制包括客舱乘务员在适当时期内代表合格证持有人所执行的所有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限制的累积飞行时间:
(1)任一日历月,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2)任一日历年,1100小时的飞行时间。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客舱乘务员安排,客舱乘务员也不得接受超出以下规定的累积飞行值勤时间限制:
(1)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7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2)任一日历月,230小时的飞行值勤期。
(d)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客舱乘务员的飞行和值勤时间。
第121.495条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任一机组成员在实施按本规则运行的飞行任务或主备份前的144小时内,合格证持有人应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c)如果飞行值勤期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者6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4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勤期之前安排。本条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班的地方。
(d)除非机组成员在前一个飞行值勤期结束后至下一个飞行值勤期开始前,获得了至少连续10个小时的休息期,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且任何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任何飞行值勤任务。
(e)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值勤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飞行值勤期。当不计入飞行值勤期时,在飞行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至少10个小时的休息期。
各个航空公司将有2年的过渡期来实施121部R5版,那么实施后对航空公司,机组,乘客都会产生什么影响呢?后续文章才会分别分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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