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是财富的象征,广西小伙黄某某等人听闻安徽蚌埠等地女性夏天喜欢佩戴黄金饰品出行,便认为飞车抢夺黄金首饰是个发财的捷径。黄某某等人遂来到蚌埠等地组织、策划并实施了多起飞车抢夺案。殊不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终究要付出代价。在其他共犯均落网获刑五年后,黄某某作为漏网主犯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该抢夺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韦某(已判刑)、韦小某(已判刑)、陆某某(已判刑)等人和被告人黄某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老乡,由于几人年纪相仿且都没有固定工作,平时花销又大,时常囊中羞涩。为了找点来钱快的事情,几人对于飞车抢夺黄金饰品,可谓不谋而合。
2012年5月,韦某为实施抢夺犯罪活动,让陆某某从来宾市租用轿车一辆,后带黄某某、韦小某等人到安徽蚌埠等地“踩点”。
同年6月初,韦某在广州市纠集了韦小某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预谋到蚌埠等地进行飞车抢夺金项链。
在“踩点”、“人员组织”、“技巧传授”等前期准备完成后,韦某、韦小某、陆某某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从广州市驾驶轿车到达安徽省淮南市,并购买两辆本田踏板摩托车用于在蚌埠等地进行飞车抢夺犯罪活动。
按照既定分工,由陆某某负责驾驶轿车接送,黄某某和韦小某为一组驾驶摩托车实施抢夺活动。
同年6月9日至10日两天时间内,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韦小某驾驶摩托车在蚌埠市禹会区中粮大道与涂山路交叉路口北加油站附近等四处场所,趁被害人不备,通过猛拽横夺等方式抢走周某某、吕某某等四人佩戴的黄金项链四条,后经蚌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20680元。
嗣后,该团伙又在淮北、宿州、淮南和蚌埠其他辖区实施抢夺活动若干起。
同年6月21日,韦某、韦小某等人在安徽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27日,陆某某在广西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某闻讯后四处逃匿。
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广州市将黄某某抓获。同年8月9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夺罪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数额巨大。关于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抢夺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并按照分工直接实施抢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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