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下午,济南中院公开临沂大学原副校长李富山贪污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富山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宣判后,李富山以“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当庭提出将上诉。值得注意的是,检方指控李富山贪污717余万,而法院审理认定,李富山贪污犯罪系未遂。
买别墅侵吞717万公款
14日,下午2点半多,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头发半白的李富山身着浅蓝色衬衫,穿卡其色长裤,行动略显迟缓地步入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他再次站在了济南中院的被告席上,此时,距离上次出庭受审,已过去了一年之久。而他在看守所也已经呆了3年多时间,足见案件之复杂。
涉案的717万多元的贪污款一直是庭审争议的焦点。据了解,2010年下半年,刚调任临沂大学的李富山,找到差不多同期到任的原校长丁凤云(另案处理),称与临沂大学有经济往来的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淮海公司)独立开发了联排别墅,而淮海公司仍欠临沂大学部分土地款未归还。
于是,李富山提议,他和丁凤云,以及时任副校长的王勇三人采取支付部分购房款的方式购买别墅,而购房差价则从该公司所欠临沂大学的公款中抵扣。3人私下商量后,便一拍即合。
检方指控,2012年8月到9月,李富山三人分别以100万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市场价值300余万元的别墅,购房差价款共计717.17148万元。同年,三人分别领取了房屋钥匙。
贪污罪被认定未遂
这笔高达717万多元的购房差价款能否被认定是李富山的贪污款,成为对其定罪量刑的关键。14日下午,审判长当庭宣读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富山及其辩护人,均否认涉嫌贪污。
其辩护人辩称,淮海公司拖欠临沂市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师苑房产公司)土地款,与临沂大学没有经济往来。且师苑房产公司系独立法人,李富山等的购房款差价原本是安排该公司垫付,与临沂大学无关,因此,贪污罪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师苑房产公司虽系独立法人,但其多名股东均是临沂大学的校方管理人员,且这些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因此,不应当只根据公司的工商登记,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性,被告人李富山实际损害的仍是临沂大学的债权,属于贪污行为。
此外,师苑房产公司并未向淮海公司支付717余万元的购房差价款,未给临沂大学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被告人李富山的贪污行为应当认定为未遂。检方的相关指控不成立。
另据记者了解,临沂大学原党委书记丁凤云出庭受审时,也曾对被指控贪污该笔717万余元的购房差价款一事,作出辩解。审理此案的菏泽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丁凤云犯贪污罪。巧合的是,犯贪污受贿罪的丁凤云一审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
40多万的房子“卖”100多万
法庭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富山利用担任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局长,临沂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临沂大学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常务副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7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8.0029万元。
在李富山受贿的7笔交易中,其中有一笔被他称为“以房换房”的交易。据了解,李富山为了给儿子在济南南部一大型楼盘购置房产,曾将其名下的一套临沂国税局单位宿舍,转卖给与他关系密切的开发商李某某。
根据双方约定,他将市价40多万的宿舍卖给李某某,而对方却为其支付了119万元,并将该款项直接打入济南开发商账户。
这种变相受贿的行为,却被李富山当作是“以房换房”的私人约定。李富山辩称,此事不久,他分到了一套新房,再次提出将该套房也出售给李某,本打算将该房过户后,双方一同计算两套房产的价值。对于李富山的辩解,法院依法审理后,不予认可。
遭敲诈勒索 他让商人拿钱摆平
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李富山也开始了贪腐之路,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临沂当地房产开发商大开方便之门,与他们先后结成了长达10来年的利益关系。
期间,逢年过节,这些开发商就将2000元、5000元不等的购物卡多次送往李富山的家中,而他的态度则是“推辞一二,便也就收下了”。此外,在这些开发商的证词之中,还提及他们曾以报纸包裹着成摞的上万元现金,送进时任国土局局长的李富山单独办公室或是家中。
还有一次,李富山遭遇他人的敲诈勒索后,感到特别心虚,担心事发,于是,急忙找到临沂当地某个相熟的开发商,要求对方尽快把事情摆平。为此,这名开发商支付给了对方15万的封口费。
但在此前的庭审中,李富山却辩称收受购物卡这件事上多为“人情往来”,与他交往甚深的这几个房产开发商也都是“亲友圈”的人,自己也曾在对方母亲过世时送上慰问金,这样的金钱往来算不上构成“受贿”。
曾当庭翻供 不服判将上诉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李富山自称被调查期间,办案人员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遭受到了刑讯逼供。法院依法查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所称行为不属于刑讯逼供。
对于其辩护人称被告人系主动坦白,法院审理查明,开庭审理前,李富山主动交代了相关犯罪事实,但庭审过程中,却存在多次当庭翻供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主动坦白。
济南中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富山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鉴于李富山贪污犯罪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富山受贿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结束后,自行陈述时,李富山忏悔地说,“作为一名党培养了40多年的干部,我给党和人民造成了损失,犯下了错误。”随后,他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将提出上诉。
( 记者 范洪雷 实习生 耿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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