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26日晚间,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开启了对商住房限购的先河。
至此,北京从3.17“最严限购令”开始,已经在短短十天内连续出台九项楼市调控措施,此前举措涉及首付比例、贷款利率、非京籍购房纳税标准、过道学区房、学位划分等。
紧接着配以严格的突击检查。密度之大,史上罕见,“几乎断绝了所有炒房的可能”。
距北京市出台相关相关调控措施后,不到一个月,天津市就判决了第一起炒房无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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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媒体报道,2016年3月,尤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购买吴某的一处房屋,并约定买方在办理房屋手续时房子可以过户给第三方。
后来 吴某发现尤某是从事炒房的房产中介人员,就要解除合同。随后,尤某把吴某起诉到法院。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
在疯狂的楼市里,坑完卖家坑买家的中介成了最活跃的部分,房产中介这种“加价再卖”的问题一直存在。
之前,也有地方判定,中介的这种行为违背居间合同义务,必须返还“差价”,但很少有判买卖合同无效的。
针对这种现象,上海市专门出台过“禁止中介利用职务从事房屋转让”的规定。
北京市也集体约谈过主流中介公司,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参与炒房。
什么样的合同是“炒房合同”?
- 购房合同并没有完全体现卖家的真实意思,卖家是要把房子彻底卖给一个买主,没想到中介还不是终端买主。这种行为也是违背法律的。
- 从法律上来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中介机构做的是一单子买卖,一定要对买卖双方如实披露信息,充分尊重买卖双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自买自卖”,同时代理买卖双方,在代理法上是不被允许的,这一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有明文规定。
另外,这种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依法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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