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脱口秀艺人因“嘲讽男性”、“恶意煽动男女对立”被投诉举报的消息还未淡去,一则“广东一男生朝女生泼硫酸”的新闻又流窜网络,这使得部分人群将目光聚焦在“男女性别对立”上,开始攻击男性对女性的“恶意”。
根据广东茂名警方12月28日警情通报,当日14时40分左右,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西城校区内,一在读男生叶某荣因矛盾纠纷,向两名同班女生泼撒化学物质且波及另一名女生,致三人受伤。
目前,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根据媒体报道,三名伤者在医院接受治疗,“均无生命危险”,但医生透露,伤者受伤比较严重,可能会毁容留疤,其中一女生眼角膜受到严重损伤。
对于刑事伤害案件,舆论过分将其引导至“性别对立”是不甚合理的,罪犯与性别无关。具体到本案,有比性别对立更重要的问题值得讨论与思考,比如“施害者如何取得的化学物质?”“施害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从目前警方通报来看,信息量较少,许多核心问题信息尚待核实,比如化学物质是否就是“硫酸”?施害者如何取得?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到底多大?等等。
比如三名女生被硫酸泼面浇头的消息主要以网传为主,这也使得网友对“均无生命危险”的表述表示质疑,“被硫酸毁容就算没有生命危险,差不多下半辈子也毁了大半了”。
用这种强腐蚀性的液体伤人其实情节极其恶劣,带给人的伤害与痛苦与一般物理性伤害还存在一定不同,基本都会强于后者。
即使受害者幸存,“无生命危险”,但面貌毁容、双目失明,甚至进食呼吸也会有所影响,不得不说“生不如死”或许也不是一件多么值得庆幸的事情。
同时,由于浓硫酸等化学物品的管制规定,此类物品并不会随手可及,因此一般以此手段伤人者不可能属于冲动犯罪,本案中根据网传目击者所述,施害者明显有所预谋,手上还戴着实验用手套。
基于如此恶劣情节,施害者承担刑事责任是必然的。
根据日常经验来说,如果不是泼到致命部位、硫酸浓度很高、救治不及时,泼硫酸致死的可能性不算特别大,且施害者一般以导致他人毁容等“伤害”为主要目的,很难说其以杀人为目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施害者一般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按照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说,毁容属于伤残,至于量刑还是取决于受害者的伤势鉴定结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就算判了刑,以目前的医美整形手段,对硫酸毁容的情况几乎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改观,受害者的脸很难恢复原状。
更无奈的是,在实践中,甚至有很多施害者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会坚持“赔治疗费可以,赔整容的钱没门”,认为你还要花钱去整容就是在讹人。
那么毁容后所必要的整形费用是否包含其中呢?如果包含其中,那么施害者又该赔偿多少呢?
在司法实践中,整容费一般被视作是一种后续的治疗费,是肯定可以主张的。
不过,对于一些例如整容修复等手术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且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待日后实际发生时,再作相应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也就是说,整容如果是必须,当事人无异议,则赔;若当事人有异议,那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再作法律判断。不过本案中的整容修复明显属于必要范畴。
同时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完全还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虽然近几年,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严格了很多,但至少在制度层面,还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专人保管规定,并且必须按规定使用、如实记录用途和用量。
或许程序严格会增加一些麻烦,但是也能够减少一定程度的风险。不过本案中,由于施害者就读学校为石油化工学校,或许对其获取化学物质的难度有所影响。
令人有些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并没有发出相关通报,这也使得外界对该校化学品管控是否存在管理疏漏产生了质疑。
同时,普通人还是应该掌握一些危险试剂的应急处理手段。若未到渗透程度一定要及时擦拭、并及时采取大量清水(肥皂水更佳)冲洗措施。
当普通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被泼了硫酸,大多数人都会处于蒙圈状态,当感觉脸上被淋的粘稠液体造成了刺痛,或许一切就太晚了。
本案中,三位女生能够没有生命危险,也是因为周围同学反应迅速,及时剪掉了沾上危险试剂的头发,并采取了一些处理手段。
说实话,本案的确令人毛骨悚然,在你毫无防备的情况下,你就可能会被毁了一切,而对方很难判死刑、也难以弥补你的所有损失,你的人生从此改写。
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案件,当事人的前后对比无一不令人叹息,如花少女变得形态骇人,青春年华变成“苟且偷生”。
案情进展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暂时未能明细该男生为何有此矛盾,作出如此举动。但与这种悲剧情节相较,所谓的“性别对立”显得太单薄。
我们不该由此大谈“男人没一个好东西”或“女性肯定也有错”等等,而是要切实追究施害者的法律责任,关怀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毕竟,人性会有好坏,却不分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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