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车主伙同他人盗走质押车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尹某在四川省广汉市顶汇车行以分期贷款的方式购得一辆白色“尼桑轩逸”牌小型轿车,并由被告人孙某某、徐某担任贷款担保人,后在广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落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人为尹某。同年5月至7月,被告人尹某的丈夫李兴某在未告知尹某的情况下,将此车前后3次质押给四川省德阳市“翼龙”车行,并从“翼龙”车行借款用于赌博。9月14日,李兴某因制造毒品被刑事拘留,李兴某将车辆已被质押的情况通过律师告知被告人尹某,由于被告人孙某某、徐某多次催缴银行贷款,被告人尹某将车辆已被质押的事项告知二人,并委托二人帮忙找车。后了解到此车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已转让。
因被告人尹某收到格尔木市交管部门的车辆违章记录信息,便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徐某,由孙某某联系了寻车公司后,今年5月19日,被告人尹某、孙某某、徐某与寻车公司张某、李某、唐某及孙某某的亲戚刘沛某7人驾驶车辆前往格尔木市。5月22日凌晨1时许,将被害人韩菊某停放在格尔木市站前二路丽苑小区的白色“尼桑轩逸”牌小型轿车盗走,后将车牌卸下,连夜将车开回德阳市,以82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和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2666.67元。案发后,3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韩菊某经济损失共计69000元,并得到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明知车辆已被他人合法占有,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辆盗走,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基于偿还本人车辆逾期贷款的目的,在错误认知的支配下,盗取已被转卖给他人的车辆,盗窃行为相较于其他的普通盗窃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结合此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对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以盗窃罪分别判处3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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