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修订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法案全文请见次条推送,本文为大家摘取精华要点解读分析。
第八条 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相较于过往版本表述,增加了“保障军人地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两段,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对军人社会地位的保障。
相较于09年法案增加: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
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军人的法律自然就是正在修订的《军官法》,服役的年限、退出等规定将在其中予以明确。 解放军、武警施行衔级制度,套改完后军衔主导时代将要到来。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规定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文职人员首次写入《国防法》,“在规定岗位实行”想必未来军人占文职编和文职代替军官岗位职能的情况将会逐步解决。
相较于09年版本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国家对供应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依法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比以往,很多东西的品控的确有所下降,应对问题追加追责问责机制,确保国防领域装备等质量。
第六十二条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较09年版本增加“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可参考2017年7月由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系新增描述,待遇保障要匹配“让人尊崇的职业”,待遇增速上要与国民经济发展不脱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以往版本对应条目: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对应条款比较,新修订的国防法中删减了不少描述。不少保障因在已出台的《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已有详细规定,国防法中不再赘述。
删除“转业军人的单位......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退保法中也无提及,意味着这些优待不再从法理层面应该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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