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这里是霏儿的小屋,前几天我们讨论了人类是否能进化出翅膀,今天就来聊聊我们这颗不可思议的脑子,文章还要从一起冤案开始说起。
1980年10月12日下午6:30左右,在美国西雅图塔克马机场以南的一个偏僻郊区,一名17岁的妙龄少女被残忍地强暴了。女孩跟警方说嫌疑人的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是一名白人男性、开着一辆蓝色的小轿车、留着小胡子,警方根据女孩的描述立刻展开了搜捕行动。
同一天晚上,31岁的史蒂夫·提图斯和他的未婚妻在西雅图的一家餐厅用餐。史蒂夫·提图斯是一家酒店的职业经理人,曾经有过一段婚史,在经历了上一段失败的婚姻之后,史蒂夫·提图斯终于找到了另外一个愿意携手共度余生的人。他和未婚妻一起用完晚餐之后开车回家,在途中他们的车却被警方给拦了下来。因为很巧合的是,史蒂夫的车也是蓝色的,而史蒂夫也留着小胡子,还是个白人,警方对史蒂夫进行了例行问话,并且拍摄了照片。第二天,警方将所有嫌疑人的照片放在了女孩面前,让女孩去指认。女孩看着史蒂夫的照片说他看起来是最像的,就这样警方逮捕了史蒂夫。
庭审中,受害者的证词从“他看起来是最像的”,变成了“我肯定就是他”。1981年3月4日,史蒂夫被判一级谋杀罪,尽管他再三申诉自己是无辜的,但仍然被送进了监狱。
事实上在案发当天下午,史蒂夫一直在父母家呆到了晚上6点多,因为当天是他父亲的生日,随后他开着车去见未婚妻,从时间上来算,他根本就不可能在6:30以前赶到案发地点。对司法系统彻底失望的史蒂夫决定另辟蹊径为自己洗刷冤屈,他联系了当地《西雅图时报》的记者保罗·亨德森,共列举了70多条自己是无辜的证据,保罗对史蒂夫的案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立即展开了调查。
保罗发现在史蒂夫被指控强暴的案件发生前6天,在同一地点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而那起案件的受害者是一名15岁的少女,当保罗拿着史蒂夫的照片找到那名少女时,少女无动于衷,说她从来都没有见过史蒂夫。保罗·亨德森针对史蒂夫的案件在《西雅图时报》上进行了大量的报道,终于引起了警方的重视,案件重启调查。不久后,真正的凶手爱德华·李·金被捕。当指认史蒂夫的受害者看到爱德华·李·金的照片时失声痛哭,边哭边说到“天啊!我究竟对史蒂夫·提图斯先生做了些什么?”1981年6月,史蒂夫被宣判无罪,但此时他已经失去了工作,未婚妻也离他而去,他还拖欠了3000多美元的律师费。
1982年,史蒂夫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并提出了2000万美金的赔偿,可是还没等判决下来,1985年36岁的史蒂夫就因为长期压力过大死于突发性心脏病。几个月之后,史蒂夫的诉讼得到了庭外和解,他十几岁的儿子代表他获得了280万美金的赔偿。
其实,史蒂夫案件中的受害者女孩并非有意去栽赃陷害他,而是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产生了某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记忆。美国曾经对过去300起冤案进行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其中四分之三都是因为受害者的错误记忆所导致的。后来DNA鉴定被广泛应用于司法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
史蒂夫的案例引起了心理学家洛夫特斯教授的注意,为进一步研究人类记忆的可靠性,上个世纪90年代,洛夫特斯设计了著名的商场迷失实验。她随机招募了24名受试者,并且从他们的父母以及亲戚那里搜集了关于这些受试者儿童时期的几个生活片段。随后,实验人员将受试者逐一叫进房间进行谈话,洛夫特斯教授在卡片上写了4个生活片段交给受试者,其中三个片段是真实的,另外一个是虚构的,而虚构的那个片段每名受试者都是一样的。其大意是这样的,说在受试者五六岁的时候,他(她)在一个商场里迷路了,当时他(她)感到非常的恐慌,甚至还哭了,最后在一位老爷爷的帮助下找到了家人。
在受试者看完卡片之后,洛夫特斯要求他们写下卡片记载的故事内容,还特别提示要求不记得的不要写,不是真实发生的也不要写。但是结果显示24名受试者中有6人,也就是说有25%的人表示他们记得曾经在商场中迷路,甚至还有一些受试者为此事脑补了不少画面。其中一位受试者说帮助他回家的那位老爷爷穿着一件蓝色的灯芯绒外套,有点秃头,还戴着一副眼镜,当他再见到妈妈时,妈妈还盯着他说下次不要再这样了。最后洛夫特斯告诉24位受试者这个记忆片段是虚构的,但仍然有5名受试者坚信商场迷路事件是真实发生的,即使他们的父母和亲戚再三强调说,他们从来都没有在商场里走失过。
1995年洛夫特斯基于“商场迷失实验”发表了论文《错误记忆的形成》,实验的结果是令人震惊的,但同时也引来了不少的争议。有一些学者指出,洛夫特斯实验的受试者只有24个人,样本量实在是太小了,太有局限性了。还有一些学者指出儿童在商场里走失本来就是一个大概率发生的事件,也许这些受试者中真有在商场里走丢过的,只不过因为某些原因家人不愿意提及罢了。
然而关于错误记忆的实验并非这一个,上个世纪70年代,洛夫特斯在进行商场迷失实验之前,还曾经做过这样的一个实验。她给参与实验的受试者展示了一张车祸现场的模拟照片,然后让受试者估计一下车祸当时的车速有多快?洛夫特斯发现当她用“撞上”这个词时,受试者估计的平均车速是54.7公里每小时,当她用“撞毁”一词时受试者估计的平均车速是65.9公里每小时。紧接着,洛夫特斯又问受试者他们是否在照片中看到了被撞碎的玻璃?而此时“撞上组”的受试者中有14%的人说看到了碎玻璃,而“撞毁组”足足有32%的人表示现场有碎玻璃,但事实上照片中根本就没有碎玻璃,这就说明我们的记忆是很容易被一些错误信息给扰乱的。
今天暂时到这儿,明天继续谈记忆。如果喜欢,请点赞关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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