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师解读最高法案例!教进城落户的的你,四招之内保护宅基地!
从改革开放开始,很多农民就走上了大城市里,成为被人羡慕的城里人。但是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宅基地,很多已经转为城镇户口人咨询史律师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城镇户口的子女对于农村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今天,针对这个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最高院案例为广大有此困扰的朋友解读,希望您能仔细阅读得到您想知道的答案!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84号
案件概况:
陆某申请再审称:
1,再审申请人并不是对南政(2000)土建许字第3405号《衡南县城乡个人建房宅基地许可证》(以下简称3405号证)项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主张权利,而是请求对衡南县政府颁发给陆大春的3405号证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再审申请人与3405号证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本案未进行实体审查违法。
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3405号证违法并予以撤销;确认雨母山乡政府与陆大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并判令其重新与陆某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经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陆某之父所有。
上世纪50年代初陆某之父离开原籍到衡阳市工作并转为城镇户籍,陆某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
2000年,陆大春经陆某之父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陆某之父的旧房建设新房,衡南县政府为陆大春颁发了3405号证。
2007年1月,陆某之父去世。
可见,陆某之父作为非本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陆大春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陆某作为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其请求撤销3405号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所有权。当农民的户口迁到城镇后,其便不再属于该集体经济的成员。所以,原则上讲,其对农村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其子女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也不得继承。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虽然其户口性质发生了变化,其对该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了,但在变更户口之前,该宅基地上已建造的房屋该居民仍享有所有权,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可以出租、出售、赠与、继承。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地随房走”之原则,实际上便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户口转出后,只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维修保养利用,不得全面进行翻新改造。因此,一旦房屋年久失修而造成倒塌或者废弃,将不被允许重新建造,该宅基地就会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而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只享有对宅基地上废弃建筑物的旧建筑材料的所有权,此时,该居民将丧失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史律师提醒
从最高院的裁判规则可以看出,作为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居民来说,要想保住宅基地用房?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无论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拆除,因为一旦拆除,你再也没有资格建造!因为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才是私有财产;
2、如果老房子的确已经破烂不堪了,建议维修,加固,否则,房子塌了,权利将清零;
3、如果你是继承父辈的宅基地房屋,虽然宅基地无法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公民合法财产,仍然可被继承,只要房屋不倒,权利就在;
4、最后,若你已是城镇户籍,而父辈还在农村生活,建议孝顺一点,乘父母健在,给父母建一个好点的房子,改善一下父母居住环境,同时这房子也是留给你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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